2019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新中國成立以來的70年,是中華民族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站起來、富起來、強起來的70年,是教育事業快速前進、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智力支撐和人才保障的70年。在這70年裏,黨和政府始終高度重視教育事業發展,始終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上學問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力度不斷加大,有效地保障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完成學業。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學生資助(1949—1965)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標誌著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基本勝利,並開始向社會主義社會過渡。新中國成立初期,為了促進教育快速發展,我國開始探索實行一系列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新型學生資助政策。總體上看,1949—1965年間,我國學生資助實行學生供給制、人民助學金、學雜費減免等。
(一)學生供給制
新中國成立初期至1955年,我國實施了一段時期的學生供給制,資助對象主要包括軍政幹部學校學生、幹部子弟學校學生、少數民族學生和烈士子女學生。對於這部分學生,不收學費,同時提供免費住宿、伙食和服裝,併發放一定額度的津貼,用於購買洗漱等基本生活用品。
1952年7月,政務院印發《關於調整全國高等學校及中等學校學生人民助學金的通知》,取消了針對少數民族學生的供給制待遇,改為發放助學金。1955年7月,財政部、教育部、國務院人事局聯合印發《關於取消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供給制待遇的通知》,取消幹部子弟學生的供給制。1955年8月,教育部、內務部聯合印發通知,取消烈士子女學生供給制,改發助學金。
在這期間,我國軍政幹部學校也進行調整,一部分轉為正規軍事院校,對學生繼續實行供給制;另一部分則組建或併入各類普通高校,取消供給制,改發助學金。至此,除正規軍事院校的學生外,供給制或全公費政策均先後取消,改為實施人民助學金政策。
(二)人民助學金
新中國成立前,我國部分地區已開始實施助學金制度,但在不同區域、不同學校之間資助標準存在較大差異。新中國成立後,國家逐步對人民助學金制度進行統一和規範。
1952年7月,政務院印發《關於調整全國高等學校及中等學校學生人民助學金的通知》。隨後,教育部印發《關於調整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工資及學生人民助學金標準的通知》,對政務院的決定加以細化,統一規定了全國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助學金的基本發放標準。具體為1.高等學校學生全部發放人民助學金,其中非師範院校學生每人每月12萬元(當時人民幣幣值為舊制單位,1955年3月實施幣制改革,以1萬元舊幣折合新幣1元);師範院校本科生每人每月14萬元,專科生每人每月16萬元;升入高等學校的在職幹部每人每月32萬元。2.普通高級中學按總學生數的30%確定發放比例,每人每月9.5萬元;初級中學按總學生數的20%確定發放比例,每人每月8.5萬元。3.中等專業學校(高中程度)、初級中等專業學校(初中程度)學生全部發放,每人每月分別為10萬元、9萬元。4.工農速成中學、工農速成小學的學生全部發放,每人每月均為30萬元。
人民助學金自1952年統一設置與實施後,其制度體系在1966年之前沒有大的變化,除對資助標準進行調整外,資助對象也發生了一些調整,主要表現為從普惠制逐漸轉變為面向經濟困難學生。1955年8月,高等教育部發出《關於執行全國高等學校(不包括高等師範學校)一般學生人民助學金實施辦法的指示》,將本專科學生發放對象由“全體發給”改為“部分發給”。根據學生不同的家庭經濟條件確定是否發放以及發放數額。家庭富裕能自費者,不發給助學金;能自費半數或1/3伙食費者,發給所缺部分;完全無力負擔者,發給全部伙食費。1955年本專科學生助學金資助比例為70%,1964年提高到75%。1963年8月,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調整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人民助學金問題的報告》,將發放範圍調整為各校學生總數的60%—80%。中等師範學校和護士、助産、藝術、體育、採煤等專業的學生,以及由人民公社保送入學的學生,仍全部發給助學金。這一期間,初高中人民助學金總體享受比例也逐年降低。如,1955年高中降為28%,初中降為18%;1956年高中降為24%,初中降為14%;1957年高中降為20%,初中降為10%。
(三)學雜費減免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普通小學沒有全面實施助學金制度,部分學校收取學雜費。
1955年9月,教育部、財政部印發《關於中小學雜費開支管理辦法的幾點意見的通知》,提出“合理地徵收雜費併發揮雜費的作用與效能,以補助中、小學校教育經費之不足,保證中、小學校的教育工作及其發展的需要”。通知同時規定,“為了照顧經濟上有困難的烈、軍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城鄉工農勞動群眾的子女入學,經學生家長申請,並持有鄉以上人民委員會的證明文件,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酌予減免雜費總數的一部分或全部”。其減免數額,“一般以不超過應繳雜費總數的20%為原則”;而減免人數,“則不得超過學生總數的30%”。對少數民族地區、老革命根據地和山區,視具體經濟情況酌情予以照顧,可適當擴大減免比例。
二、“文革”前後的學生資助(1966—1977)
1966年5月到1977年,這一時期的學生資助工作整體延續了之前17年逐步改革發展起來的學生資助政策,人民助學金制度仍然是學生資助的主要形式。受高教部、教育部相繼撤銷和高等教育停招、職業教育停辦等影響,學生資助工作也體現出一些與之前不同的特點,烙上了深刻的時代印跡。
(一)人民助學金
對於“文革”開始以後仍然在校學習的高等學校本專科在校生和研究生,依然按照之前實施的人民助學金髮放辦法發給人民助學金。
1970年,我國大學恢復招生,改變了以往通行的高考招生辦法,直接從工農兵中選拔、推薦優秀對象免試入學。國家調整了工農兵學員的人民助學金髮放辦法,由“文革”前的按一定比例資助改為全面資助(所有工農兵學員均享受生活費資助)。來自工廠的學生學習期間每人每月由學校發給伙食費和津貼費(各地標準略有差異,如北京、上海每人每月19.5元,武漢每人每月17.5元),其中十年以上工齡的老工人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但要扣除學校發放部分;來自農村的學生由學校發放;解放軍學員由部隊負責發放。
1973年4月,國務院批轉《國務院科教組關於高等學校1973年招生工作的意見》,入學時滿5年工齡和入一年左右進修班的國家職工,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學校不再發伙食費和津貼費。其他學生(解放軍學員除外)發放伙食費與津貼費。其中,伙食費普遍發放;津貼費用於學生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補助,分定期補助和臨時補助兩種,由學校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評定,對家庭經濟條件較好的學生,可以不發給津貼費。學生家庭生活有困難的,仍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1973年7月,國務院批轉的《國家計委、國務院科教組關於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辦學幾個問題的意見》指出: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生入學時滿5年工齡的國家職工,在校期間的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工齡未滿5年的國家職工(包括學徒工)、退伍回鄉軍人、民辦小學教師等由學校發給伙食費和津貼;應屆初中畢業生入學,家庭經濟困難的可享受人民助學金。
(二)其他資助措施
“文革”時期,我國城鄉中小學實施繳費入學的成本分擔機制。1974年1月,國務院科教組、衛生部、財政部共同印發了《關於中小學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暫定中學助學金標準為城市每生每年2元,縣鎮和農村每生每年3元。各個學校依據自身財力,因校制宜地實施了學費減免政策。同時發展校辦工廠、農場,組織學生參與勤工儉學,收益按專項資金管理,不繳納所得稅,也不向財政上繳利潤,主要用於學生學工學農時的困難補助和解決學生的學習費用。
三、改革開放初期的學生資助(1978—1992)
1978年至1992年的十五年,是我國改革開放的起始階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隨著黨和國家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轉型,教育體制改革也全面展開。學生資助領域的制度設計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逐步形成以政府資助為主體、社會資助為補充的政策格局。
(一)高等教育學生資助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高等教育逐步得到恢復、調整和發展,高等教育的學生資助逐漸從人民助學金為主,過渡為獎學金和助學金共存,再到獎學金和貸學金並行。
1.以人民助學金為主時期(1978—1983)
改革開放初期,高等教育學生資助延續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人民助學金制度,即高校不收取學生的學雜費、住宿費,國家定期發放人民助學金。但是,對於不同地區、不同類別的研究生和本專科生,人民助學金覆蓋範圍和發放標準有所差異。
1977年12月,教育部、財政部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生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的辦法》規定,研究生、高等師範、體育和民族學院學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學金,享受比例按100%計算。其他高等院校學生,其助學金的享受比例按75%計算。國家職工被錄取的研究生和滿五年工齡的國家職工進入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一切費用自理,不享受人民助學金。國家職工被錄取為研究生後,如原工資低於研究生人民助學金標準,經原工作單位證明,可按人民助學金標準,由學校補發差額。應屆大學畢業生中工齡不滿五年的國家職工,在校期間不由原單位發給工資(由學校發給生活費或人民助學金)的畢業生被錄取為研究生後,仍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
1979年8月4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頒發實行職工助學金的規定,指出連續工齡滿五年的國家職工考入高校後,將一律實行職工助學金制度,不再享受原工資和原單位其他待遇;一般學生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除高等師範、體育、民族學生全部享受人民助學金外,其他學生的人民助學金享受面按75%計算。1982年起,國家職工被錄取為研究生的,不再享受原單位發放的工資待遇,一律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
2.助學金獎學金共存時期(1983—1986)
1983年7月,教育部、財政部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學校人民助學金暫行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獎學金試行辦法》,在繼續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同時,增設人民獎學金。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學校人民助學金暫行辦法》規定,一是將人民助學金分為職工學生人民助學金和一般學生人民助學金兩種。凡連續工齡滿五年以上的國家職工被錄取到高等學校後,全部享受職工學生人民助學金。連續工齡不滿五年的國家職工和應屆高中畢業生及其他社會青年被錄取到高等學校後,生活困難而又符合條件的,也可以申請享受一般學生人民助學金。二是縮減原有人民助學金的資助比例。除高等師範、體育(含體育專業)、農林和民族學院的學生仍按100%享受人民助學金,煤炭、礦業、地質、石油院校(含單設專業) 按學生人數的80%享受人民助學金外,其他各類院校發放人民助學金的比例由75%降至60%。三是對部分專業的學生發放伙食補助。對於高等學校中的體育、航海、舞蹈、戲曲、管樂專業,水産院校中的海洋捕撈、輪機業和刑警院校的學生,不論是否享受人民助學金,加發40%以內的專業伙食補助。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獎學金試行辦法》規定,人民獎學金暫按學生總人數的10%—15%範圍內掌握;每生享受獎學金的最高金額每年以不超過150元為宜。
3.獎學金貸學金並行時期(1986—1992)
1986年7月,國務院批轉的《國家教委、財政部關於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報告》提出,將人民助學金制度改為獎學金和學生貸款制度。同年,國家教委在全國85所普通高等學校進行獎、貸學金試點。
1987年7月,國家教委、財政部聯合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的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要求所有高等院校實行獎學金和貸學金制度。獎學金分為優秀學生獎學金、專業獎學金、定向獎學金三類:優秀學生獎學金用於獎勵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共分三個等級:一等優秀學生獎學金,按學生人數的5%評定,每人每年350元;二等優秀學生獎學金,按學生人數的10%評定,每人每年250元;三等優秀學生獎學金,按學生人數的10%評定,每人每年150元。專業獎學金適用於考入師範、農林、體育、民族、航海等專業的學生。分三個等級:入學第一年,一律享受三等專業獎學金,每人每年300元。從第二學年開始,按學生人數的5%評定一等專業獎學金,每人每年400元;按學生人數的10%評定二等專業獎學金,每人每年350元;其餘85%仍享受三等專業獎學金。定向獎學金適用於立志畢業後到邊疆地區、經濟貧困地區和艱苦行業工作的學生,具體金額由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根據計劃確定的名額設立。
《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規定,國家向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無息貸款,最高貸款限額每人每年不超過300元,發放貸款的比例嚴格控制在本專科學生人數的30%以內。
(二)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
這一時期,中等職業教育由以人民助學金為主,調整為適當收取學費和減免學費。
1977年12月,教育部、財政部印發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生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的辦法》規定,中等專業學校師範、護士、助産、藝術、體育和採煤等專業的全部學生享受人民助學金,其他學生的人民助學金享受面按75%計算。滿五年工齡的國家職工進入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一切費用自理,不享受人民助學金。
1985年5月,國務院發佈《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師範生和一些畢業後工作環境特別艱苦的專業的學生,國家供給膳宿並免收學雜費。對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對確有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必要的補助。現已在校的學生,仍按原來的規定辦理。”
1986年,勞動人事部國家教育委員會發佈的《關於頒發技工學校工作條例的通知》規定,技工學校按國家計劃招收的學生,實行助學金和獎學金相結合的辦法。
1991年,國家教委、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勞動部發佈了《關於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收取學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指出:“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屬非義務教育,自1991學年起,對中等專業學校(不含中師)、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新入學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但對工作條件艱苦或者國家重點扶持的專業,則可以免收或減收學費。”
(三)義務教育學生資助
這一時期,義務教育學生資助以助學金、學雜費減免為主。
1986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實施<義務教育法>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指出,國家在初級中等學校和部分小學(主要包括少數民族地區,其他貧困地區和需要寄宿就讀的地區)實行助學金制度,具體辦學和標準由各地自定。
1992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對享受助學金學生的範圍限定為初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困難地區、邊遠地區的小學及其他寄宿小學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四、經濟轉型時期的學生資助(1993—2006)
20世紀90年代以後,教育體制改革快速推進。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出臺後,學生資助舉措逐步增多,資助主體逐步多元,資助規模進一步擴大,混合資助成為這一階段的主要特徵。
(一)高等教育學生資助
1.政府獎助學金
(1)調整專業獎學金標準
1994年9月起,國家提高了專業獎學金的標準,民族專業獎學金提高到每生每年700元,其他類專業獎學金提高到每生每年500元。
(2)設立研究生獎學金
1994年,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印發《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辦法》,設立研究生獎學金,分為普通獎學金和優秀獎學金。普通獎學金資助標準博士研究生依照工作經歷獎勵標準為每人每月190—230元,碩士研究生依照工作經歷獎勵標準為每人每月147—187元。優秀獎學金標準評定比例和發放辦法等由各學校自定。
(3)設立國家獎助學金
2002年,財政部、教育部印發《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從2002年起,中央政府每年出資2億元設立國家獎學金,每年資助4.5萬名成績優秀的家庭經濟困難本專科學生。國家獎學金分兩個檔次:一等獎學金,每人每年6000元;二等獎學金,每人每年4000元。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其所在學校減免當年的全部學費。
2005年,財政部、教育部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增設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分為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兩種形式。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中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獎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資助5萬名學生。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金以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為目的,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個月發放,每年資助約53.3萬名學生。
2.國家助學貸款
1999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等部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規定(試行)通知》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決定從當年9月1日開始,在北京、上海、武漢等8個城市試點,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中國工商銀行辦理貸款業務,幫助高校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法定貸款利率執行,為減輕學生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貸款學生給予50%的利息補貼。
2000年以後,國家不斷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2004年6月,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健全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體制,改革貸款審批和發放辦法,強化普通高校和銀行的管理職責,完善還貸約束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基本滿足普通高校經濟困難學生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意見》的重大調整內容主要包括:通過招標選擇貸款經辦銀行;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利息由財政承擔,畢業後利息由學生承擔;還貸期限延長至6年,同時試行基層就業貸款代償;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等。
2006年9月,教育部、財政部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由中央財政出資,對中央部屬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和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3年以上的,其助學貸款本金及利息由國家代為償還。
3.勤工助學
1993年8月,國家教委、財政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勤工助學工作意見》,對高等學校勤工助學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設置、報酬標準、資金籌措、崗位設置、工作內容、獎勵表彰、優先原則等做了明確要求。
1994年5月,國家教委、財政部印發《關於在普通高等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基金的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充實勤工助學基金,為勤工助學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基本的財力保障。1999年6月,教育部、財政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學校每年須從學費收入中劃出10%的經費,專門用於勤工助學工作。積極推進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力爭用二至三年的時間,使50%以上的在校研究生能夠擁有“三助”崗位;積極引導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努力開闢、增加新的勤工助學崗位。
2005年4月,教育部、團中央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意見》中規定:“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原則上每週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不超過8小時”“報酬原則上不低於8元/每小時”。進一步明確了勤工助學的酬金標準,切實維護了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基本權益。
4.新生入學“綠色通道”
1998年,清華大學在全國高校中率先開設“綠色通道”,即對被錄取入學、家庭貧困的新生,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然後根據核實後的情況,予以相應資助。2000年,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印發《關於2000年高等學校招生收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要求所有高校必須建立“綠色通道”制度。
5.其他資助措施
1999年6月,教育部、財政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對於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各高等學校除加大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等資助工作力度外,還要認真執行國家制定的學費減免政策,以確保特別困難學生能夠順利完成學業。
(二)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
1994年,國家教委印發了《關於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意見》,指出要建立收費和獎學金、貸學金相結合的制度。1995年,《關於做好1995年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指出,同一學校實行統一的收費標準並在普通中專學校建立專業獎學金。1996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提出,支援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貸學金。1997年,國家教委、國家計委頒布的《關於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並軌改革的意見》指出,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實行繳費上學,同時各地應逐步建立健全貸學金制度、專項獎學金或定向獎學金制度。
2005年10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提出“建立職業教育貧困家庭學生助學制度”“中央和地方財政要安排經費,資助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農村貧困家庭和城鎮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職業學校要從學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獎、助學金和學費減免,並把組織學生參加勤工儉學和半工半讀作為助學的重要途徑。金融機構要為貧困家庭學生接受職業教育提供助學貸款,各地區要把接受職業教育的貧困家庭學生納入國家助學貸款資助範圍”。
2006年,財政部、教育部印發《關於完善中等職業教育貧困家庭學生資助體系的若干意見》和《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充分發揮各級政府、中等職業學校、金融機構、社會團體等的作用,努力構建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體系。
一是建立助學金制度。從2006年起,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安排資金,設立國家助學金,向中等職業學校特困家庭學生提供生活補助,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000元。其中,中央財政每年安排8億元資金。
二是建立獎學金制度。在中等職業學校設立政府獎學金、專業獎學金和定向獎學金,主要用於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其中,政府獎學金主要由省、市(地)政府安排專項資金設立。專業獎學金和定向獎學金由有關行業企業或地方政府設立。
三是建立以學生參加生産實習為核心的助學制度。中等職業學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讀制度,力爭做到學生在最後一學年到用人單位頂崗實習。讓學生通過頂崗實習,獲取一定的報酬,用於支付學習和生活開支。
四是建立學費減免制度。中等職業學校都要建立學費減收和免收制度,每年安排不低於事業收入5%的經費,專項用於貧困家庭學生的學費減免。
(三)義務教育學生資助
1995年7月,國家教委、財政部印發《關於健全中小學學生助學金制度的通知》指出:“助學金以抵減該生的書本費、雜費、寄宿費的方式發放,原則上不發給學生本人。”
2001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提出:“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並落實中小學助學金制度,從2001年開始,對貧困地區家庭經濟困難的中小學生進行免費提供教科書制度的試點,在農村地區推廣使用經濟適用型教材。採取減免雜費、書本費、寄宿費等辦法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負擔。”
2003年9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提出:“爭取到2007年時,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經濟困難家庭學生都能享受到‘兩免一補’待遇。”2004年2月,財政部、教育部印發《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工作暫行管理辦法》,決定從2004年秋季新學期開始,將免費教科書發放範圍擴大到中西部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同時推動各級地方政府落實免雜費和寄宿生生活費的政策。
2005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加快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兩免一補”實施步伐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確定建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在2005年至2010年的5年內,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對貧困家庭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四)社會資助
這一時期,教育基金會的完善和發展,拉動了社會捐資助學事業。在全國範圍內,各級各類社會獎助學金項目先後設立。從捐資主體來看,既有企業單位、事業單位,也有個人;從捐資渠道來看,既有利用基金會平臺的,也有直接面向受助者的;從資助對象來看,既有助困的,也有獎優的,同時也有面向特定群體設立的資助項目。一些資助項目代表性強、輻射面廣、影響持久,主要有宋慶齡獎學金、寶鋼教育獎、曾憲梓獎學金、恒安濟困助學金、華為寒窗學子獎學金、中國科學院獎學金、“五四”獎學金、楊紀琬獎學金、新長城助學金、華夏學子獎助學金等。
五、新資助政策體系建立以來的學生資助(2007—2019)
2007年5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標誌著我國學生資助進入新的發展階段。2007年至2019年是我國學生資助新體系建立健全的時期,也是學生資助工作突飛猛進、取得舉世矚目輝煌成就的時期。13年間,我國各級各類教育的學生資助政策從資助對象、資助範圍、資助力度到資助內涵,均實現了質的飛躍。國家學生資助項目從少到多,資助面從窄到寬,實現了“三個全覆蓋”,即所有學段(從學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全覆蓋、所有學校(包括公辦與民辦)全覆蓋、所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全覆蓋,從制度上基本保障了“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切實減輕了經濟困難家庭的經濟負擔,增強了人民群眾的獲得感,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現人生夢想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一)高等教育學生資助
1.構建高校學生資助政策新體系
2007年,財政部、教育部先後制定出臺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免費師範生、勤工助學等資助政策。
(1)改革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政策。2007年6月,財政部、教育部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由中央政府出資,面向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設立國家獎學金。每年獎勵5萬人,每人每年8000元。
(2)設立國家勵志獎學金。2007年6月,財政部、教育部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面向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立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獎勵比例約為在校本專科生數量的3%。
(3)完善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政策。2007年6月,財政部、教育部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面向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立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由此前每生每年1500元調整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可分為2—3檔。2010年,財政部、教育部將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3000元。
2019年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從2019年開始擴大高職院校獎助學金覆蓋面,國家獎學金獎勵名額由5000人增至15000人,國家勵志獎學金覆蓋面提高至3.3%,國家助學金覆蓋範圍擴大,平均補助標準從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至3300元,並同步提高本科院校學生補助標準。
(4)推行師範生免費教育。2007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決定自2007年秋季起,在北京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東北師範大學、華中師範大學、陜西師範大學和西南大學六所中央部屬師範大學實行師範生免費教育,免費師範生在校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並補助生活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安排。
(5)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2007年,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印發《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決定當年在江蘇、湖北、重慶、陜西、甘肅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2008年9月9日,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聯合印發《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在試點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覆蓋範圍,面向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的新生及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6)規範勤工助學。2007年5月,教育部、財政部印發《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對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的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的勤工助學活動從組織機構、職責劃分、崗位設置、酬金標準、法律責任方面作出詳細規定。2018年9月,教育部、財政部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結合社會經濟發展和在校學生消費水準,適度提高勤工助學酬金標準,由每小時不低於8元提高至不低於12元。
2.完善補償代償
2009年3月,財政部、教育部印發《高等學校畢業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將原中央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擴大到學費補償貸款代償,將政策覆蓋範圍擴大到中西部地區,對於中央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2009年4月,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印發《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決定從2009年起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補償,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政策。2013年8月,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擴大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範圍,明確將普通高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專科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全部納入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範圍,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2015年,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印發《關於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施行國家資助的通知》,將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也納入國家資助範圍。
3.實施退役士兵學費資助
2011年,財政部、教育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印發《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從2011年秋季學期開始,對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實施學費資助。同年,將高校在校生納入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資助範圍。
4.設立新生入學資助項目
2012年5月,為幫助中西部地區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大學新生順利入校,解決路費和校內短期生活費用,國家使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潤雨計劃”專項資金設立了新生入學資助項目。資助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院校錄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院校錄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5.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2012年9月,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從2012年秋季學期起,建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制度。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萬元,獎勵1萬人;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萬元,獎勵3.5萬人。
6.設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2013年7月,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設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納入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不低於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不低於每生每年1萬元,2017年提高至不低於每生每年1.3萬元。
7.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2013年7月,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中央財政對中央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所需資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標準以及在校生人數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教育部門確定地方財政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支援力度,制定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
8.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2014年,財政部、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印發《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提高國家助學貸款及學費補償貸款代償資助標準,本專科生由每生每年最高6000元提高至8000元,研究生由每生每年最高6000元提高至12000元。2015年,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印發《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擴大貼息範圍,延長還款期限,建立還款救助機制。
(二)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
1.完善中職國家助學金
2007年5月,國務院印發的《意見》,提出出台中職國家資助政策,同年6月,財政部、教育部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2015年提高到每生每年2000元。2012年10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意見》,調整了國家助學金覆蓋範圍。2016年12月,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修訂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將11個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及四省藏區、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範圍。
2.出臺頂崗實習政策
2007年6月,財政部、教育部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對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教學實習和頂崗實習作了規範要求,並規定實習單位應向實習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2016年4月,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保監會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從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核、安全職責等方面對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進行規範,要求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實習單位,應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
3.出台中職免學費政策
2009年12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四部委印發了《關於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的意見》,決定從2009年秋季學期起,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中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逐步免除學費(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2010年、2012年和2015年,三次擴大免學費覆蓋範圍,目前90%以上的中職在校學生享受免學費資助。
4.設立中職國家獎學金
2019年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設立中職教育國家獎學金。根據這一會議精神,財政部、教育部印發《關於調整職業院校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財教〔2019〕25號),決定自2019年秋季學期開始實施中職教育國家獎學金制度,按每生每年6000元標準,每年獎勵2萬人。
(三)普通高中教育學生資助
1.出臺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政策
2010年,財政部、教育部印發《關於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意見》,決定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國家助學金為主體,學校減免學費等為補充,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明確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2015年提高到每生每年2000元),資助面約佔全國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20%。
2.出臺普通高中國家免學費政策
2016年,財政部、教育部印發《關於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學雜費。
(四)義務教育學生資助
1.完善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
2007年11月,財政部、教育部印發《關於調整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有關政策的通知》,明確了中西部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的生活費基本補助標準:小學生每生每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3元,學生每年在校天數均按250天計算。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將補助標準每人每天上調1元,小學生每生每天3元,初中生每生每天4元。2011年,再次將補助標準上調1元,小學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生每天5元,學生年均補助標準小學生達到1000元、初中生達到1250元。
2019年4月,財政部、教育部印發《關於下達2019年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預算的通知》,從2019年秋季學期起,將義務教育階段建檔立卡學生,以及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四類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納入生活補助範圍。
2.建立免費教科書及部分教科書迴圈使用制度
在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關於調整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有關政策的通知》中,決定從2007年秋季學期開始,向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國家課程教科書,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2007年12月,財政部、教育部印發《關於全面實施農村義務教育教科書免費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書迴圈使用工作的意見》,從2008年春季學期開始,建立部分國家課程教科書迴圈使用制度。
2008年春季學期開始,免費提供地方課程教科書,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同時,提高中央財政免費教科書補助標準,由小學每生每年70元、初中每生每年140元分別提高到小學每生每年90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
3.實行城市免費義務教育
2008年4月,教育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義務教育免除學雜費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城市義務教育免除學雜費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2008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通知》,全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生學雜費。
4.實施營養改善計劃
2011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決定從2011年秋季學期起,在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正式啟動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國家試點,中央財政為試點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學生在校時間200天計算),所需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截至2018年6月,全國共有29個省份(京、津、魯單獨開展了學生供餐項目)1631個縣實施了營養改善計劃。
5.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
201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決定自2017年春季學期起,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對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
(五)學前教育資助
2011年9月,財政部、教育部印發《關於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意見》,明確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補助”的基本原則,地方政府對經縣級以上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入園給予資助。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要完善學前教育資助制度,要求各地認真落實幼兒資助政策,確保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含建檔立卡家庭兒童、低保家庭兒童、特困救助供養兒童等)、孤兒和殘疾兒童得到資助。
經過70年的努力,我國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國情的學生資助之路,“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目標基本實現。70年來,學生資助促進了教育事業快速發展,促進教育公平實現了質的飛躍;促進了人力資源開發水準持續提升,在推動我國從人口大國邁向人力資源大國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幫助有學齡子女貧困家庭快速脫貧、穩定脫貧、高品質脫貧,在扶貧脫貧工作中作出了重要貢獻。70年來,學生資助取得了顯著成就,譜寫出一曲保民生、暖民心、促發展的民生樂章,彰顯了我國的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進入新時代,我國學生資助工作將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緊緊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進一步加強精準資助和資助育人,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數據來源: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