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支振鋒帶領見義勇為研究課題組進行的問卷調查顯示,社會公眾對見義勇為的認識存在很大的差異,和地方認定標準之間的分歧也不小。比如,在一些地方醫務人員遇到突發疾病群眾並進行救治,可獲見義勇為表彰。對此,超過40%的受訪者認為不屬於見義勇為,有不到60%的受訪者認為屬於見義勇為。(9月11日《法制日報》)

早在1993年6月,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就聯合發起成立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隨後各地紛紛跟進,通過表彰、獎勵、撫恤、慰問、資助見義勇為人員,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不過,對於何種行為是見義勇為,在國家法律層面始終沒有一個明確定義,都是地方各唱各的調。目前,全國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的相關法規、條例。由於地方性法規規章不統一,同一行為往往在不同地方認定結果不同。

“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是許多地方認定見義勇為的先決條件。不同的是,2015年4月起實施的《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保安員、輔警、治安聯防員、戶口協管員、交通協管員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不顧個人安危,與違法犯罪分子英勇搏鬥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這意味著,同樣是保安和違法犯罪分子搏鬥受傷,在廣東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在其他一些地方則可能不能認定。

同時,對於概念的理解不同,也容易引起爭議。2016年,成都市民張某、于某因救助一起出遊的同伴不幸溺亡,有關部門拒絕認定見義勇為,理由是施救同行好友屬於履行特定義務。對此,一些法律專家提出質疑,特定義務應限于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和職業準則,不能隨意擴展。

見義勇為認定標準不統一,一方面容易挫傷見義勇為者的積極性,導致其得不到應有的獎勵和保障,造成“流血又流淚”。另一方面,也會混淆公眾認知,不利於弘揚見義勇為精神。有親屬關係、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人員是否能夠認定為見義勇為,是各地標準的主要分歧,公眾也莫衷一是。這種爭議很容易影響個體的思想行為,在危急關頭,一些人可能因為擔心挺身而出帶來麻煩和風險,卻又不能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從而打起退堂鼓。

考慮到地方經濟發展水準不同,要求見義勇為獎勵標準一致並不現實,但認定標準必須統一起來,一把尺子量到底。從1996年開始,公安部多次啟動見義勇為的立法工作。2017年3月,《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今兩年半時間過去了,正式法律遲遲沒有出臺。

誠然,見義勇為的認定不可避免存在情理法的糾結,門檻過高或過低都不合適,但這不應成為立法停滯不前的理由。有關部門應認真總結地方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建議,尋找最佳平衡點,儘快制定出臺“國標”,更好地推動見義勇為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