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眾而言,無論健康還是“美”,都是合法權益。被損害了,也該得到足夠的補償。

“索賠200萬僅可得1萬”,近日,部分醫美失敗後索賠難的案例引發輿論關注。

據新京報報道,因在東部某沿海城市的玫瑰醫療美容醫院打了瘦臉針,女子李帆的相貌“老了、醜了”。李帆要求醫院賠償200萬元,但醫院給出的解決方案是,免費給她打幾針玻尿酸,或者賠償一萬元。當事人感嘆,“法律保護健康,但不保護美”。

臉部肌肉都變得鬆鬆垮垮,曾經飽滿流暢的線條再也沒能恢復;顴骨下方甚至多了幾塊摸得出的硬塊……説這是“毀容式美容”,並不過分。

即便如此,因其達不到《醫療事故評級標準》中最輕微的四級醫療事故標準,而難以從醫學上認定為醫療事故,當事人因此難以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尷尬之下,如李帆一樣的受害者,只好依據《合同法》,通過起訴醫院存在誇大宣傳、虛構資質等合同違約、欺詐行為來討個説法。

但這種救濟途徑,也並非上策。之前一些訴訟的敗訴,讓不少美容醫院長了記性,如今當事人蒐集證據的難度越來越大。更何況,很多美容醫院在廣告用語上打擦邊球,即便蒐集到了“證據”,也很難被庭審認定為“不利證據”。就算合同無效,返還醫療費用再加上一點損害賠償,對當事人來説也未必能達到心理預期。

在此語境下,如果“醫美失敗”也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顯然有曲徑通幽之妙。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如果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如果認定美容醫院方面提供服務有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對當事人而言,這顯然是更能彌補損失的救濟渠道。

問題是,現行法律更傾向於將醫美定義為醫療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對受害者的消費者身份並不予認可。如此一來,有些受害者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權,也不會走得太順暢。

李帆被瘦臉針“毀容”,並非個案。翻看報道,近年來類似事件頻頻出現。對民眾而言,無論健康還是“美”,都是合法權益。被損害了也該得到足夠的補償。

在這方面,已經有地方開了好頭。2018年,浙江省溫州市審結的3起醫美糾紛中均適用了《消法》,幾名原告分別贏得了醫療費用退一賠一、退一賠三的判決。這不乏借鑒意義,各地不妨以此為藍本,出臺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賦予醫療美容受害者以消費者的法律地位。

從長遠來看,或許可以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秉持保護消費者的立法精神,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範圍。而保護公民“美”的權益,最終也能彰顯法治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