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6日電(記者王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出臺實施,可以起到以制度促規範、以參與促公開、以流程促優化、以監督堵漏洞、以責任強擔當的作用,讓行政決策權在陽光下運作,能讓約束權力的“制度籠子”扎得更加牢固。司法部有關負責人16日在國新辦政策例行吹風會上這樣表示。

據介紹,近年來,很多地方政府出臺了相關制度文件,讓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水準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應及時決策而久拖不決等問題;一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無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馬。這些問題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有損營商環境,影響改革推進和經濟社會發展。

為此,司法部深入調研,反覆研究論證,多方徵求意見,形成條例。條例分6章、共44條,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條例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點,逐一明確、細化這五大法定程式的具體要求。

條例規定,在建立健全決策執行中的問題反饋機制和決策後評估制度基礎上,規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條例還規定,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對決策機關違反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倒查責任並實行終身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