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控訴和當地官方口徑之間差了十萬八千里,個中留下的疑問需要解開。

甘肅寧縣“8歲女學生下體受傷”事件,眼下持續發酵。而女孩家屬的控訴和當地官方的調查通報,口徑差著十萬八千里。

按家屬一方的説法,去年12月14日,趙某某的老師肖某某丟失了一支口紅,認定是趙某某偷的,當天下午把其奶奶叫到學校索要賠償幾百塊錢,奶奶沒有給錢就走了。按家長的轉述和孩子的自述:不僅老師對其毆打,還叫了多名同學參與毆打,同學把她的褲子脫掉,用教鞭戳捅她的下體,老師就站在一旁看著。

而寧縣公安局、寧縣教育體育局調查通報稱:當天,班開工某某(男,7周歲)、趙某某(男,6周歲),懷疑同班同學趙某某(女,8周歲)偷拿橡皮,並借一元錢未還,二人對趙某某進行推搡毆打,致其倒地,又將其褲子脫掉,用笤帚把對趙某某的下體進行亂打亂戳,致其下體受傷。因兩人年齡未滿14周歲,不予處罰,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校長、副校長被免職。

當地官方通報裏根本沒有提及老師丟口紅的事,而是將其歸結為同學之間的糾紛。依其説法,涉事校方充其量只有照顧不週的輕責。這跟家屬方的説法無疑有很大出入。

究竟哪一個才是真相呢?是學生之間霸淩傷害,還是老師教唆學生傷害同學?期待當地官方進一步詳細通報,解開這裡面的諸多疑雲。

首先,丟口紅和女孩兒被傷害到底有沒有關係?家長一方言之鑿鑿,官方調查只字未提,這或許可以通過客觀證據如視頻監控來驗證。

其次,14周歲以下的孩子不用負刑事責任,因此更要擔心他們被人教唆成“打手”,成為收拾學生的工具,這對於被傷害的孩子和施暴的孩子,都是心靈摧殘。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擴大了“虐待罪”的適用範圍,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同樣構成虐待罪。

在該事件中,有無教師虐待仍待查究,不宜妄斷。但跳出個案,不準虐待、毆打孩子無疑是教師職業的紅線,很多人擔心個別老師越過紅線,甚至變通著搞虐待:自己不動手,教唆學生毆打學生,讓自己的手上不沾血,達到用暴力控制班級的目的。這類現象確實存在,也成了此事引發公眾擔心的現實基礎。

目前家長一方認定:就是涉事老師教唆同學對女孩趙某某進行集體羞辱、罵她是小偷,然後慫恿學生捅刺女孩下體。在某視頻網站對孩子的採訪裏,孩子也證實説“老師懷疑我把她的口紅拿走了”、“老師先踢了我下面兩腳,又讓同學用條尺打我,還讓一個男同學把教鞭倒著捅進去”。

這些的確是一家之言,是單方指控,必須嚴肅而審慎對待。若屬實,那涉事老師就構成“教唆犯”,依照《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不屬實,那顯然也該還老師以清白。

就當下看,按當地官方的通報,事件無疑頗多蹊蹺之處。一年級孩子之間打打鬧鬧、推推搡搡很正常,但把女同學的褲子扒下來,用笤帚捅陰部這麼惡毒陰損的傷人的招數,是從哪學來的?其心理健康值得引起警醒。

退一步説,如果真的跟老師無關,如此嚴重的傷情,作案過程有可能持續不短的時間,在這個時間段裏,果真就沒有別的同學看見報告老師;班裏發生如此惡性事件,涉事老師對此就沒有責任嗎?

家長控訴和官方調查之間落差巨大,個中留下的疑問需要解開。希望寧縣甚至省市一級的職能部門對這起學生被傷害案件負起責任,在嚴肅調查的基礎上還原真相,最好能公開調查過程,並以強有力的證據固定事實。

無論如何,這起眾目睽睽之下發生的惡性傷害案件,不該成為“羅生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