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日前召開的全國教育法治工作會議,研究部署了我國新時代教育法治建設任務,為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教育強國、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12月9日,由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華東政法大學聯合主辦的第三屆“中國教育法治與教育發展高峰研討會”在華東政法大學舉行,會議圍繞“教育法治體系建設回顧與前瞻”的主題,就教育立法體系建設與完善、教育執法體制建設與完善、教育法治與大學治理、青少年法育理論與實務等議題進行了研討。

本期,我們結合專家觀點,共同探討我國教育法治的進程與方向。

中國教育法治40年的發展過程中,國家與教育關係問題始終是一個重要議題,這一問題最終可以歸結為教育權與受教育權這樣兩個基本問題。尤其是20世紀下半葉開始的教育體制改革,有關國家教育權與公民受教育權問題的理論與實踐變得更加廣泛和激烈。

在中文的表述中,“教育”與“受教育”的含義存在明顯的差別:前者是一個主動性行為, 表示施予教育的行為;後者是一個被動性行為,表示接受教育的行為,因此“教育權”與“受教育權”也顯然有不同的內涵。而廣義的教育權定義則包括了實施教育和接受教育的雙重含義。

近代以來,隨著教育在社會生活及個人發展中的影響越來越突出,教與學二者之間的關係也日益複雜,因而産生了相應的法律規範,即有關教的法律規範和有關學的法律規範,並由此形成了兩項重要的法律權利,即教育權與受教育權。

教育的國家化和國家教育權的産生被普遍認為是世界各國現代化進程帶來的最重要結果,這是因為,除了國家的力量,其他任何力量都無法支撐如此大規模的教育事業運作。然而教育就其本源而言又具有民間性,按照自然法的觀點,父母、家庭對孩子擁有最初的和天然的教育權,所以伴隨著教育的國家化進程和國家教育權産生的是國家與民間之間的矛盾和衝突。20世紀80年代以來,教育權開始了一個反向的轉移過程,即由國家向民間的權力轉移,在發揮國家對教育的積極作用的同時,能真正使教育回歸民間。這就使國家教育權日益成為一個普遍關注的問題。

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於社會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國家教育權運作中的問題日益明顯,不僅嚴重阻礙了教育本身的進一步發展,而且嚴重阻礙了社會其他方面的發展。始於這一時期的教育改革就是以國家教育權存在的不足為對象的一場教育體制方面的改革。國家與教育關係由此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長期隱蔽在幕後的教育權問題開始凸現出來。其中某些方面已反映在中國近幾年的教育改革中,如中央與地方關係、政府與學校關係的調整。還有一些方面雖然尚不確定,但也已觸及了權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問題,給教育體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課題,如政府、市場與學校的關係等。

我國的教育體制改革不僅積極倡導和參與改革國家教育權,而且提供了具有獨特思路和舉措的中國方案,這就是“簡政放權”。這輪簡政放權與之前的簡政放權不同之處在於,其所要解決的不僅是公權力系統內部的教育權再分配問題,而且要在政府與社會、市場、學校之間進行教育權的重新分配。這意味著簡政放權不再局限于公權力系統內部,而是要在性質不同的社會領域之間,特別是在公域、私域之間進行教育權的再分配。簡政放權就是要根據政府、市場、社會三個相關方面出現的新的關係狀態來重新配置權力,使三者的關係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達到再平衡。簡政放權發展到今天,已經具有了推動社會結構轉型的性質,甚至可以説,它就是社會轉型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以往簡政放權改革中未曾出現過的新問題,因此不僅引發了改革實踐中的一系列衝突和矛盾,並且提出了一系列急需回答的理論問題。

近年來,在國家與教育關係領域中出現了一系列被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教育新動向,如教育移民、擇校、在家上學等,這表明國家與教育關係正經受挑戰。當一些家長選擇以私力保障子女受教育權利時,家長的主動作為由於對已經轉換為教育權力的國家教育責任提出了挑戰,因此構成了公民受教育權和國家教育權的二元對立。國家提供的強制性教育政策旨在保障受教育權利,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但家長的教育選擇權同樣具有歷史和倫理的正當性。如何超越公民受教育權與國家教育權的二元對立,實現民意與法律的良性互動,這是現實提出的問題。

針對國家與教育關係的新動向,法律應當對此作出回應。在法律未完善之前,教育行政部門在決策中尤其應密切關注並審慎採取相應的措施:

尊重家長與兒童的特殊教育需要,慎用“禁止”的剛性調節手段。除確實有損兒童受教育權利或明顯有害於兒童身心發展的情況外,不輕言禁止、取締,避免人為造成對立。

建立相應申請與品質保障程式的可能性。建立明確的申報程式,保證公民選擇權的公正行使。

通過宣傳引導,進行價值整合。既要尊重多樣化的價值選擇,又應形成一定的價值共識。因此價值整合必須基於對多元價值的尊重,避免將價值取向上的分殊激化成價值衝突。在此過程中尤應加強官方和民間的溝通理解。

加強立法研究,增進公民對教育的自主選擇。可考慮借鑒國際經驗,在條件成熟時認可“在家上學”,並建立準入、監督、評價、退出的政府監管機制。同時還應為在家上學與學校教育的銜接提供制度依據,以保證二者的順利過渡。

積極推進教育體制改革,建設多樣化的公共教育服務體系。應大力推進教育體制改革,構建更加靈活多樣的學校教育機構,儘量滿足人們的教育需求,給學習者以更多的選擇可能性,使人人都能得到充分發展。

(作者:勞凱聲,係首都師範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