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變更行政區劃名稱應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理特徵

九江市廬山區更名濂溪區,圖為廬山“雲海”景觀。資料圖 劉佔昆 攝

中新網11月1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行政區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指出,變更行政區劃名稱時,應當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徵。

《條例》規定,行政區劃應當保持總體穩定,必須變更時,應當本著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行政管理、有利於民族團結、有利於鞏固國防的原則,堅持與國家發展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注重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方針,制訂變更方案,逐級上報審批。行政區劃的重大調整應當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指出,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以及變更隸屬關係或者行政區域界線時,應當考慮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文歷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況;變更人民政府駐地時,應當優化資源配置、便於提供公共服務;變更行政區劃名稱時,應當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徵。

《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簡稱、排列順序的變更;

(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係的變更以及自治州、自治縣、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市轄區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

(四)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湖泊、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係或者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條例》提到,依照法律、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的撤銷、更名、駐地遷移、管轄範圍的確定和變更,由批准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審批。

市、市轄區的設立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鎮、街道的設立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設立標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