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承擔著對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領導核心和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和奮鬥目標等事關全國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全局性問題作出規定的主要任務。在我國,中國共産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中國共産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對於堅持黨的領導,我國憲法必然要予以記載和確認。黨的領導核心地位在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歷史進程中形成和鞏固,憲法也將堅持黨的領導這一行之有效的政治原則作為最高法律規範鞏固下來。同時,對於如何規定堅持黨的領導,憲法也展現了邏輯結構上的協調一致和立法語言上的鮮明風格。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制定了“五四憲法”。這部憲法主要是在序言中體現堅持黨的領導的要求。憲法序言是我國憲法的靈魂,是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通過憲法的形式對國家歷史、現實與未來的共識的宣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五四憲法”序言指出,“中國人民經過一百多年的英勇奮鬥,終於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因而結束了長時期被壓迫、被奴役的歷史,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人民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偉大鬥爭中已經結成以中國共産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這就從歷史的角度確認了黨的領導地位,強調黨的領導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下去。
在繼承“五四憲法”精神和立法體例的基礎上,“八二憲法”對堅持黨的領導的表述又有了新發展。首先,深化了對堅持黨的領導重要意義的歷史敘事。憲法序言更加全面地回顧了中國自1840年以來的歷史,高度評價和肯定了黨的領導在新中國建立、確立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建設中的歷史地位和偉大作用。其次,在論述“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都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之後,站在歷史邏輯與現實邏輯、制度邏輯相統一的高度,提出“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黨的領導成為一條規範性更加明確的憲法原則。
今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基本繼承了上述憲法序言對黨的領導的表述,同時在憲法第一條增加“中國共産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黨的領導從憲法序言進入正文,以清晰的法律條文落實憲法序言提出的根本原則,這實現了黨的領導在立法內容和立法方式上的歷史性發展。首先,以憲法條文的形式確認黨的領導,體現出我們對這一重大問題的認識更加科學。這一規定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本質的高度來把握黨的領導,意味著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有利於澄清社會上的一些模糊認識和錯誤思想,在全體人民中強化黨的領導意識,推動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其次,將對黨的領導的規定放在“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之後,將其與社會主義根本制度相結合,揭示了黨的領導和國家根本制度的內在聯繫,也回答了為什麼要堅持黨的領導的問題。這一修改極大提高了黨的領導的權威性,強化了黨的領導的憲法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可見,堅持黨的領導是憲法一以貫之的精神,是立法形式不斷發展和立法內涵不斷豐富的根本憲法原則。完善這一憲法原則,有利於全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産黨的堅強領導下,凝心聚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作者為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 人民日報 》( 2018年09月27日 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