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翟一平2014年罹患肝癌,從2016年開始幫QQ群裏的病友從德國代購抗肝癌藥,兩年下來他成為病友群裏的頂梁柱。一年前他乾脆辭去了項目經理的工作,從代購藥物中獲得5%左右的報酬。

上月底,他因涉嫌銷售假藥罪被刑拘,現羈押于上海市看守所。截至8月9日,來自廣東、福建、海南、江西等地的病友自發寫了163封求情信,希望翟一平能早日出來。

翟一平案同陸勇案有諸多相似之處,兩位當事人都身患癌症,都苦心鑽研成了抗癌藥物通,都為眾多病友代購了國外抗癌物,都有病友聯名或分別向司法機關寫信求情。

而陸勇案最終以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後,作無罪不起訴處理,這讓公眾懸著的心放了下來。陸案如此結局,律師辯護固然是重要因素(準確找到無罪辯點),但根本原因還是陸勇的代購行為未收任何代購費,這使得他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銷售”而只是單純代為“購買”,檢察機關指控的“銷售假藥罪”自然不能成立。

翟一平案致命之處,恰恰在於他收了5%左右的代購費上,使得他的行為認定為“銷售”沒有問題;而依現行《藥品管理法》規定,未經批准進口藥物,即可視為假藥。因此,上海警方以涉嫌銷售假藥罪立案追究翟一平,在法律層面上並無問題。

翟案的辯護律師將問題核心置於立法層面,認為將國外代購的真藥定性為“假藥”併入刑值得商榷。

1997年《刑法》依照《藥品管理法》的假藥定義,不包括未經批准進口的真藥;2001年《藥品管理法》修訂,未經批准進口的藥開始被認定為假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一犯罪構成要件,這意味著銷售未經批准的進口真藥也將被追究刑責。

法律人都知道,生産銷售假藥罪是個十分重的罪種,最高刑為死刑。該罪同生産銷售劣藥罪不同,屬於行為犯而非結果犯,只要有生産或銷售法律意義上的“假藥”之行為,就是犯罪,而生産或銷售了劣藥,必須出現嚴重後果才是犯罪,而且沒有死刑。

這樣説來,從發達國家(例如德國)進口按更高技術標準生産出來、療效優異的真藥,只是違反行政管理規範而未經批准進口,即直接認定為“假藥”,管理方式著實過於簡單。

導致的後果是,銷售了未經批准進口的“真藥”會觸犯銷售假藥罪,要比生産銷售過期疫苗只定為生産銷售劣藥罪要重得多,明顯不符合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則。

因此,《藥品管理法》關於假藥的認定標準,修訂調整勢在必行,這也與國家層面正推動的進口抗癌藥零關稅政策、同情給藥制度釋放的政策善意相呼應。

不過,就算依現行法律規定,翟一平案也不應過於悲觀,畢竟他只是象徵性地收了5%的代購費,牟利極小(國家藥品零售允許20%利潤);其代購的進口藥,未産生不利後果;眾多癌症病友為其喊冤等。綜合這些因素,可知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確實不大,最後仍有按罪輕不起訴處理的餘地。

跳出個例看,無論是陸勇案還是翟一平案,激起的輿情反饋都是種提醒:當下“未經批准進口藥物即可視為假藥”的規定,大有改進空間。(劉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