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惠州大亞灣“海上持槍劫案”,案發24年後出現轉機。新京報記者從惠州市檢察院獲悉,在控制三名犯罪嫌疑人後,經過警方補充偵查,目前,最高檢已核準對三名嫌疑人進行追訴。

惠州檢方稱,1994年5月初,惠州男子李某與“阿強”、“黃軍仔”等人共同搶劫途徑惠州海域的貨船。5月11日,李某從香港同夥“蘇羅”處獲悉,一艘汕尾籍貨船正在香港碼頭裝貨,將於傍晚時分途徑大亞灣海域。此後,李某與黃某芳、“黃亞桶”、“黃某坤”、“華仔”等人,偽裝成軍警,攜帶衝鋒槍等作案工具,于傍晚時分駕駛飛艇,來到大亞灣三門島海域攔截並搶劫上述貨船。

警方調查顯示,李某等人搶得貨船上裝載的冷氣機、潤滑油、電腦配件、鋁箔和船員的個人財物等,共計數百萬元。5月13日,惠州警方在辣甲島海域找到被劫貨船及部分貨物。此後,由於缺乏必要線索,嫌疑人一直未歸案,案件20多年來懸而未決。

2016年,警方在查辦另一宗案件時,控制同案人員李某和蘇某軍,在兩人的交代下,此案得以告破,同案黃某芳懾于壓力,也主動投案。

2017年1月,當警方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時,惠州市大亞灣區檢察院審查發現,案件已過20年最長追訴時效期限,且不適用時效延長制度。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追訴時效最長為20年,如果二十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後,惠州檢方認為,本案雖然已過20年最長追訴時效期限,但由於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有證據證明在案的蘇某軍、黃某芳近年來仍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應當依法報請最高檢核準追訴。

新京報記者從惠州市檢察院獲悉,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已依法對李某、黃某芳作出核準追訴決定,認定蘇某軍因在訴訟期限內重新犯罪,未過追訴時效。(記者 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