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灣《中時電子報》報道,台灣桃園楊梅警分局警員劉政國2016年1月開槍阻止贓車逃跑,不慎造成贓車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死亡。桃園地院今年7月31日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劉政國有期徒刑5個月,或選擇罰金贖刑。

不過,台灣警察組織痛斥:“警察的危險和壓力不是空調冷氣房內的法官所能理解的!”強調警察執勤現場瞬息萬變,法官沒有把死者曾多次逃逸、可能危及到無辜民眾的因素考慮進去,“只是事後諸葛”,呼籲尊重警員第一線執勤時的一瞬間判斷。

據了解,田姓中學輟學生2016年1月22日淩晨開著2天前偷來的轎車,搭載16歲徐姓少年和謝姓少女夜遊。30歲的劉政國和2位警員駕車巡邏,發現贓車,上前盤查。田某見警車靠近,選擇加速駛離。2車在桃園市區狂飆,40分鐘後,田某打燈示意靠右停車。警車副駕駛座上的劉政國下車,見贓車突然向前滑動,為制止對方逃脫,選擇開槍,沒想到子彈從右後車窗打入坐在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後腦,徐姓少年送醫急救5天后仍傷重不治。

法官認為,開槍很有可能造成現場人員傷亡,劉政國身為受訓過的專業警員,一定知道。根據一同參與追捕的3位警員作證敘述以及行車記錄儀,田某等3人都沒有使用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更沒有攻擊警員或他人,劉政國用槍只是要制止少年們逃脫,用槍已“逾越必要程度”。

在場追捕的楊姓警員也供稱,自己一度也想開槍,但想到贓車只是財産、開槍卻可能威脅生命安全,最後選擇不拔槍射擊。法官認為,劉政國也應該做出同樣的判斷,因此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劉政國有期徒刑5個月,或選擇罰金贖刑(易科罰金),以1千元新台幣折算1日。

劉政國7月31日並未到庭聽判,到庭的徐姓少年委任律師戴一帆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和家屬討論後再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