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募理財銷售起點從5萬元降至1萬元 還為公募理財産品投資股市留了“口子”銀行理財新規為何降低門檻
今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發佈實施,總規模達百萬億元的資管市場迎來重大變革。前天晚間,銀保監會發佈《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擬作為資管新規的配套細則發佈實施。那麼,《辦法》的發佈將為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産品帶來哪些變化呢?
現狀
6月末銀行非保本理財産品餘額21萬億元
據介紹,2002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陸續開展了理財業務。銀行理財業務在豐富金融産品供給、滿足投資者資金配置需求、推動利率市場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快速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業務運作不夠規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資訊披露不夠充分、尚未真正實現“賣者有責”基礎上的“買者自負”等。
對此,銀保監會一直高度重視銀行理財業務風險和監管,不斷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監管框架。2018年上半年,銀行理財業務總體運作平穩。2017年年底,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産品餘額為22.17萬億元,2018年5月末餘額為22.28萬億元,6月末餘額為21萬億元,同業理財規模和佔比持續下降。理財資金主要投向債券、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等標準化資産,佔比約為70%;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投資佔比約為15%左右,總體保持穩定。
聚焦
公募理財産品門檻降為1萬元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産品,引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財産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募理財産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産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産品的性質和風險特徵,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目前商業銀行在售的銀行理財産品最低都是5萬元起售。而《辦法》規定,發行公募理財産品的,單一投資者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民幣。商業銀行發行私募理財産品的,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固定收益類理財産品的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人民幣,投資于單只混合類理財産品的金額不得低於40萬元人民幣,投資于單只權益類理財産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産品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人大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認為,降低銀行理財産品門檻有助於銀行理財産品更加普惠化,覆蓋更多的普通投資者,使更多的普通民眾更方便地購買銀行理財産品。
亮點
銀行理財産品將可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
現行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制度規定公募理財産品只能投資貨幣型和債券型基金,不得投資于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而此次發佈的《辦法》放開了相關限制,允許公募和私募理財産品投資各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同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理財産品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層資産。
同時,《辦法》還為公募理財産品投資股市留了“口子”,指出“投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根據《辦法》,每只公募理財産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産品凈資産的10%;商業銀行全部公募理財産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該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産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此外,銀行理財産品不能投資哪些領域也有了負面清單。《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産品不得直接投資于信貸資産,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信貸資産,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産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發行的次級檔信貸資産支援證券。商業銀行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産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不良資産、不良資産支援證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注
保本理財按照存款進行規範管理
目前銀行理財産品既有保本的也有非保本的,保本理財因為風險低,收益又比同期存款高頗受保守型投資者歡迎。不過,此次發佈的《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定位於規範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産品。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非保本型理財産品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産品;保本型理財産品按照是否掛鉤衍生産品,可以分為結構性理財産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産品,應分別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管理。結構性存款在國際上普遍存在,在法律關係、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型理財産品“代客理財”的資産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
《辦法》規定保本型理財産品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範管理。同時,在附則中承接並進一步明確現行監管制度中關於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要求,包括:將結構性存款納入銀行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應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範圍,相關資産應按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執行《辦法》及附件關於産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充分披露資訊、揭示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需具備相應的衍生産品交易業務資格等。
披露
銀行宣傳理財産品只能説過往業績
現在的銀行理財産品都會顯示預期年化收益率,很多投資者也都是據此選擇産品。今後,預期收益率將不能在宣傳資料中出現。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産品,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充分披露資訊和揭示風險,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産品。
商業銀行發行理財産品,不得宣傳理財産品預期收益率,在理財産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只能登載該理財産品或者本行同類理財産品的過往平均業績和最好、最差業績,並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理財産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産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文/本報記者 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