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無法享受退休待遇 向被告索賠91萬元

殷某從原單位辭職後,檔案被轉至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後丟失。他認為派出所的行為導致其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和領取退休金,也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故起訴索賠91萬元。由於殷某在一審中去世,法院追加其家屬作為原告參加訴訟。一審判決某公安分局賠償5萬元經濟損失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昨日,此案二審在北京二中院開庭。

檔案丟失 索賠91萬元

原告殷某于1965年7月至1991年5月期間在某研究院工作,任高級工程師,後離職去了一家公司。1991年6月13日,原單位將其檔案材料轉至屬地派出所。後經搜尋,該人人事檔案丟失。

殷某訴稱,2000年10月,其辦理退休手續時找到原單位詢問檔案情況,被告知檔案已轉到屬地派出所,後多次在原單位和派出所搜尋,查實被派出所丟失。由此,殷某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和領取退休養老金,也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多年來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給家庭生活帶來巨大的傷害。

為此,殷某起訴要求某公安分局支付精神損失費2萬元、支付因丟失檔案造成的退休基本養老金損失714000元,賠償醫療保險損失170000元及支付原告到派出所尋找檔案的交通費用共計7600元。

被告公安分局辯稱,人事檔案所證明的效力就是證實殷某的工齡問題,而殷某的單位於2016年3月10日出具了殷某在其單位的工作期限,有工齡的情況説明。對於檔案丟失,其負有一定責任,但對賠償費用不予認可。

據悉,殷某於此案審理中去世,後法院依法追加其法定繼承人為原告。經查,殷某去世前未在社保部門有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記錄,其在街道社保所參加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福利養老金每月475元。庭審中,原告方提供了多份殷某的醫療和住院費用票據,證明因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導致自費承擔部分增加。

酌情考慮 一審判賠5萬

法院認為,在殷某的人事檔案丟失後,根據相關社會保險規定,其無法繳費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此殷某並無過錯。作為人事檔案的接收者,屬地派出所無疑負有妥善保管殷某人事檔案的義務。因丟失殷某的人事檔案所造成的財産損失,應由派出所予以賠償。鋻於派出所無獨立法人資格,其上級單位被告某公安分局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殷某的人事檔案丟失導致其無法繳費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其後通過其他保障途徑亦參加了其他社會保險,替代支付部分醫療費用和養老金。因此,法院對於所造成的損失依法酌情予以確定。對於原告主張殷某到派出所尋找檔案的交通費用,亦予以酌情考慮。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其精神損失並無法律依據,且被告並非故意而為,故不予支援。最終,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

原告上訴 要求賠償15萬

判決後,殷某家人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安分局賠償其15萬元。“殷某因檔案丟失遭受的損失十分巨大,一審判決的5萬元不能彌補當事人,對上訴人有失公平。”二審開庭時,殷某家屬稱,他們詢問過社保部門,因為沒有檔案,辦不了退休,也繳納不了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如果按照最低標準每月3000元來計算,殷某的退休金也有70多萬元的損失。

而被告公安分局同意一審判決,只願承擔丟失檔案的責任,不同意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判。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