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5月14日電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日前下發通知,加強“紅色經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司法保護。通知指出,紅色經典作品的作者對原作品享有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上述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時間限制,其他人未經明確授權不得行使。

通知要求,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涉及保護紅色經典傳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權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紅色經典傳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倡導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教育和引導社會公眾尤其是廣大青少年自覺抵制“低俗、庸俗、媚俗”,抵制歷史虛無主義,規範不良傳播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通知要求,要依法妥善審理好使用紅色經典作品報酬糾紛和英雄烈士合法權益糾紛案件。在侵權認定、報酬計算和判令停止行為時,應當秉承尊重歷史、尊重法律、尊重權利的原則,堅持紅色經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司法保護的利益衡平。

通知稱,為維護黨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對因使用紅色經典作品産生的報酬糾紛案件,不得判令紅色經典作品停止表演或者演出。

通知指出,在確定紅色經典作品報酬時,要與其他商品化作品主要由市場決定交易價格和報酬的計算方法相區別,要綜合考量紅色經典作品的類型、實際表演或者演出情形以及演繹作品對紅色經典作品使用比例等因素,同時充分考量創作紅色經典時的特殊時代背景,從有利於傳承紅色經典和宣傳英雄烈士光輝事跡的導向作用,酌情確定合理的報酬數額,防止簡單化計算金錢給付。

通知要求,要切實保障紅色經典和英雄烈士相關利益主體的訴訟權利。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紅色經典作品的作者對原作品享有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上述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時間限制,其他人未經明確授權不得行使。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被侵權的紅色經典作品的作者已經死亡而其利害關係人未提起訴訟,或者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被侵害而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未提起訴訟,檢察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受理。

此外,為保護紅色經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申請減、緩、免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通知強調,要依法正確界定紅色經典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英雄烈士合法權益。要依法正確界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紅色經典作品類型,並在此基礎上準確認定不同的權利屬性和類別。

侵害著作權的,應當明確侵害人身權或者財産權的具體權利範圍,如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獲得報酬權等;侵害著作權相關權利的,應當明確侵害表演者權、錄音錄影製作者權、廣播組織權等具體權利範圍;對於違反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應當明確相應的權益內容。

通知稱,要充分發揮智慧財産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三合一”的機制優勢,正確把握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以及刑事法律責任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準確確定侵害相關權利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不斷提高對紅色經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

最高法表示,對案件審理中遇到的重大疑難敏感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調查研究,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用,上級法院要加強對下級法院的業務指導,確保案件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既尊重歷史、符合法律,又符合國情社情民意,充分彰顯社會主義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努力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