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1月29日消息,經國務院批准,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號)。一是擴大啟運港範圍,在原有8個啟運港基礎上,新增瀘州市瀘州港、重慶市果園港、宜昌市宜昌港、張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5個啟運港。二是擴大離境港範圍,在原上海洋山保稅港區基礎上,增列上海外高橋港區為離境港。三是根據出口企業和航運企業實際需要,取消原政策所規定的直航限制,設置了蘇州市太倉港、南京市龍潭港、武漢陽邏港3個中途經停港口。四是細化完善了相關監管要求和實施流程。
據悉,啟運港退稅政策即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口岸(以下稱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或經停指定口岸(以下稱經停港),自離境地口岸(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此外,對從經停港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途中加裝的集裝箱貨物,符合前款規定的運輸方式、離境地點要求的,以經停港作為貨物的啟運港,也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指出,上述措施的出臺實施,有利於進一步優化啟運港退稅政策體系和操作流程,擴大政策成效,進一步助力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和長江經濟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