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出《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捍衛英雄烈士榮譽與尊嚴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民行部門認真貫徹實施英烈保護法,深入摸排侵害英烈名譽榮譽案件線索,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英烈保護方面職能作用。
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民行部門深入摸排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線索,夯實檢察機關履行檢察公益監督職能的基礎。加強與檢察機關其他內設機構的聯繫,重視從新聞媒體上發現案件線索,注重從群眾舉報中獲取案件線索。
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民行部門應嚴格程式,辦理典型案件。要通過辦理一批典型案件,實現起訴一起、警示一片、教育和影響社會面的良好效果。根據英烈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各級民行檢察部門要按照英烈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要求,準確把握侵權行為人、網路運營者的責任承擔方式,提出有針對性訴訟請求,確保法律適用正確。要全面調查收集證據,確保庭審品質和效果。
通知強調,各級檢察機關民行部門要充分運用支援起訴等職能,依法支援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要注意督促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屬國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相關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