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瓶女友”騙錢沒商量

□ 本報記者  王 瑩

本報通訊員 鄭錦利

福建省沙縣90後小夥趙某,通過微信漂流瓶交了個“女友”。在將近一年的網路交往中,趙某先後給“女友”轉賬數萬元。在甘心為“愛”付出的趙某為滿足“女友”要求變賣家中首飾後,被他父親發現此事蹊蹺報了警。近日,福建省沙縣法院審結了這起詐騙案,“漂流瓶女友”鋃鐺入獄。

沙縣法院余法官主審該案,他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了案情。

2016年6月的一天,百無聊賴的小趙玩起了微信漂流瓶。剛一打開漂流瓶,就看到一個微信名叫“此女孩很拽”發出請求——“誰能給我發個紅包呢?”

看到微信頭像是長相姣好的女孩子,又發出如此請求,單身寂寞的小趙忍不住好奇起來。

“你叫什麼名字?”“你是哪人?”“你要紅包乾嘛?”小趙向這個“女孩子”連續發送了幾條消息。

“我叫郭曉琳,四川人,我想買點喜歡的東西,可是我沒有錢……”對方回答了小趙的問題,還發了一個可憐兮兮的表情。

看到女孩子這麼楚楚可憐,憐香惜玉的小趙隨即向對方發送了好友請求,添加了好友之後給郭曉琳發了紅包。

“謝謝你的紅包,你真是個好人。”説完郭曉琳還給剛加了好友的小趙發了一個飛吻。

兩人簡單地聊了一會兒之後,郭曉琳開始暗示小趙,如果再給她發紅包的話雙方就有進一步的發展空間。尚且單身的小趙為了能進一步了解這個女孩,又給她發了微信紅包。

第二個紅包之後,小趙和郭曉琳在微信上開始了頻繁聊天。小趙覺得,雖然剛認識只有兩天,但自己卻跟這個郭曉琳像是相識幾年的老友一樣,越聊越投機。

聊天中,郭曉琳表示自己現在單身,渴望戀愛,加上自己沒有工作,希望找個人疼愛和呵護並給她一點支援。接收到對方想談戀愛的信號後,小趙跟郭曉琳聊得更密切了,慢慢地小趙感覺自己對對方的了解與日俱增。

兩人網上接觸一段時間後,熱心的小趙隨即表示自己可以給郭曉琳溫暖和保護,郭曉琳也稱被小趙的關懷感動了,雙方聊得比原來更投入了。於是,小趙讓郭曉琳到沙縣來見見面,適應的話也可以留下來長住,這樣也方便照顧她。郭曉琳答應了,還找小趙要了紅包作為路費。

怎料,到了沙縣的郭曉琳卻遲遲不肯見面,用各種理由推脫搪塞,一會兒稱在不知名賓館,一會兒又稱在朋友家,電話不接,微信聊天也時常不回……

幾天后,為小趙而來卻未曾謀面的郭曉琳又回去了。回去之後,郭曉琳答應開始跟小趙交往,二人更以“老公”“老婆”互稱。

戀愛期間,小趙多次提出跟“女友”視頻聊天,可郭曉琳卻三番五次用各種藉口巧妙拒絕,偶爾在小趙百般懇求之下會發幾句語音過來,以解其相思之苦。

小趙説,自己聽到“女友”發來的語音後特別開心,因為她的聲音甜美可人,“人如其聲,想必她真的挺漂亮”。於是小趙開始對“女友”更好了,發紅包次數不斷增加。

隨著談情説愛日復一日,郭曉琳開始經常以自己生病、缺錢花等藉口跟小趙借錢。此時的小趙,已經被愛衝昏了頭,出於對“女友”的愛意,又不能顯得太小氣,只要“女友”開口,他幾乎有求必應,一有錢就給她轉賬。為了滿足“女友”的物質需求,小趙還偷偷將家中的首飾折現轉賬給“女友”,而對方更是大膽利用小趙的京東賬號打白條消費、打金條貸款。

據沙縣警方介紹,在將近一年的時間裏,小趙給“女友”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數萬元。直到2017年5月初,小趙的父親發現自己的金項鍊不見了,詢問小趙原由後,才知所以然,並覺得此事蹊蹺,報了警。

根據案情,民警分析判斷,這場“戀愛”從一開始就是精心設計的“局”!通過對“此女還很拽”的微信號深入跟蹤分析,民警發現,令小趙癡迷並甘願為她傾其所有的“女友”竟是一名男子!

此男子姓代,1990年生,四川人,一直處於無業狀態。苦於沒有經濟來源的他在一次朋友聚會時聽聞,微信漂流瓶可以認識全國各地的人並且容易騙到錢,於是便打起了歪主意,這才有了他跟小趙的“網戀”。

此消息對小趙來説猶如晴天霹靂,讓他難以回神。“女友”是假的,感情是假的,被騙走的錢卻是真的!

2017年5月30日,“女友”代某在四川省一自建房內被民警抓獲歸案,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沙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代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43912.5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處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亦責令代某退賠4萬餘元發還被害人。

法官特此提醒,通過網路進行婚戀交往、借機騙取錢財,是網路詐騙的一種常見形式。其特點是男性一般冒充成功人士或海歸,女性一般冒充家境貧寒、生活艱苦。這種婚戀交友詐騙通常都急於與對方確立關係,並用各種親昵稱謂騙取信任。

此外,網路交友詐騙一般只通過網路或電話交流,尋找各種理由拒不見面,並可能找來所謂的“親友”加深信任,最後以公司開業、店面開張、突發緊急情況等各種方式“借”錢。因此,在虛擬世界交友、婚戀時,要保持高度警惕,尤其對涉及金錢方面的往來,更要保持戒備心,盡可能多到相關單位部門進一步核實、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