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兒童從健身器跳下意外身亡

一名5歲的兒童在健身器材上玩耍時意外身亡,悲痛不已的家屬將設置健身器材的單位告上法庭。2015年6月,朱某的妻子阿某帶著孩子小波與其他兩個孩子在某學校教職工家屬樓健身器材區的蕩椅上玩耍。玩耍過程中,兩個孩子先從蕩椅上跳了下來,小波於是也跟著從蕩椅上跳下來,此時蕩椅處於失去平衡劇烈搖晃中,跳下來的小波一時躲避不及,頭部被卡在蕩椅與地面之間,造成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慘劇發生在頃刻之間,但給朱某一家帶來了持久而巨大的傷痛,夫妻倆因此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婚。今年5月,朱某將某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學校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3萬餘元。面對朱某的起訴,學校感到十分冤枉,他們認為,小波年僅5歲並非該校學生,學校對小波並無監護職責;小波從劇烈搖晃的蕩椅上跳下,母親當時應制止而未制止,孩子是在母親的看管下出的意外,父母作為監護人應自己承擔責任。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依法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父母務必盡到足夠監護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學校與新疆某體育用品公司簽訂了包括涉案蕩椅在內的25樣健身器材的供貨合同,質保一年,2015年年初才全部安裝到位,該批健身器材為正規産品,證件齊全,蕩椅無任何損壞和需要維修之處。被告學校在家屬樓健身器材區域設置了警示牌,明示12歲以下的兒童應在成年人監護下進行鍛鍊。

法院認為,學校購置的健身器材是免費提供給教職工使用的公益性設施,並在健身器材區設置了警示牌,標明瞭注意事項,盡到了警示義務。原告當庭未提供該健身器材被毀損影響使用或者被告有過錯的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審理此案的法官説,這起案件本身雖然已經畫上句號,然而此案的發生卻給全社會敲響了警鐘。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和未來,父母作為監護人應承擔足夠的監護義務,稍有疏忽就有可能發生意外,提請廣大的爸爸媽媽注意,一定要充分做好對孩子的安全教育,有些調皮是致命的。在當前國家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的形勢下,各小區、學校、廣場大都安裝了免費使用的健身器材,供廣大居民健身娛樂。有使用自然就有損耗,由於使用人數眾多,健身器材發生故障、損壞的幾率很高,這為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了諸多隱患。生産廠家要以更加高度的責任感和安全感,做好健身器材的設計、生産、安裝等一系列工作,避免有設計缺陷和品質問題的産品流入市場;管理和使用部門應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除安裝警示牌標明注意事項外,要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對健身器材的檢查維修工作,及時對損壞的器材進行維修或更換。(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張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