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通過微信結識女方並相戀,後兩人同居生活。戀愛期間,男方為女方購買項鍊、吊墜、熱水器、電動車等禮物。後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認為自己為女方付出過多,要求女方返還自己曾經購買的禮物,但女方拒絕返還。男方隨後將女方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這些禮品並非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因此當女方已經接受這些物品後,沒有返還給男方的義務,最終法院駁回男方索要禮物的訴求。

雙方分手男方索要戀愛花費

原告王先生訴稱,2017年3月,他與劉女士通過婚戀網相識後,添加彼此微信為好友,2017年4月兩人見面並開始同居生活。期間,劉女士稱沒錢購買熱水器,王先生出資為其購買了一台太陽能熱水器。後劉女士又稱不為其購買項鍊,就不跟王先生回家見父母,故王先生又購買了項鍊和吊墜,花費7000余元。戀愛期間,王先生還為劉女士購買過電動自行車、電磁爐等生活用品等,花費2500元。相處一段時間後,雙方分手,王先生索要之前為劉女士購買的物品被劉女士拒絕。王先生請求法院判令劉女士返還為其購買的物品,賠償戀愛期間的開銷。

被告劉女士辯稱,自己曾經流産,孩子是王先生的,王先生還曾經借用過自己的手機,歸還時手機損壞,因此其已經將項鍊賣掉,用來購買手機,因此自己並不欠王先生什麼。

要回贈與禮物需具備條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王先生送給劉女士物品的行為係贈與,即無償地將自己的財産給予他人。贈與人在財産轉移給受贈人前,可以撤銷贈與。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受贈者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以及受贈人不履行贈與所附的義務,贈與人才可以撤銷贈與。

而具體到本案中,王先生只有證明其送給劉女士財物係一種附條件和義務的贈與,比如證明這些物品是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彩禮,在此基礎上,由於婚姻並未達成,王先生可以要回彩禮。

法院駁回男方所有訴求

本案中,通過庭審查明可知,涉案物品的價值都不是特別大,且是分批贈與,雙方也並沒有處於談婚論嫁的階段,因此王先生的行為只能是為了取悅劉女士的贈與行為,這些物品並非彩禮,且物品已交付,贈與行為已經履行完畢。故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先生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表示,如果男方給付女方彩禮,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要求女方歸還彩禮,比如雙方最終並未結婚。而在離婚案件中,如果雙方結婚但並未共同生活,以及因給付彩禮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文/本報記者 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