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部門出“重拳”,能還佛門一個清凈之地嗎?

新華網北京11月24日電試想一下,你在公園悠閒散步,突然一條放生的蛇奪路而出,嚇得你大驚失色,倉皇跑路;

或者假設你在某個崇山峻嶺之下,想上個山禮神拜佛,卻發現進山就要好幾張毛爺爺,而燒一炷香要花費一沓……

這些並非虛構妄言,而是常能見諸媒體的報道。

近年來,全國各地都有打著宗教名義大肆斂財事情發生,本該清凈、自然的修心之所變得有些烏煙瘴氣、一地雞毛。人們普遍認為,寺廟宮觀的商業化到了必須整治的時候了。

這也是為什麼,昨天的這條新聞一齣來就被廣泛轉載,引起網上的一片叫好之聲。

國家宗教局、中宣部等12部門近日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佛教道教領域日益凸顯的商業化問題,提出了10條具體的治理措施。

亂象

這10條措施是為對近年來佛教道教多個商業化突出問題的回應,如商業資本大肆介入佛道教,非宗教組織或個人借宗教牟利,燒香、放生無度,部分出家人道風不振等。

最大的問題莫過於“搭宗教臺、唱經濟戲”,地方以發展旅遊産業、帶動經濟發展為由,將名山古寺“圈”入文化旅遊景點。這便有了大肆興建廟宇宮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全力推進“名山”旅遊上市等亂象。

今年年中一篇報道稱,依賴四大佛教名山的旅遊文化企業有望齊聚股票市場,峨眉山和九華山已經登陸,普陀山正在衝刺IPO,五台山正摩拳擦掌。

8月10日,河北省易縣後山奶奶廟裏,一間廟舍裏供奉著一尊車神像,前面擺著汽車方向盤,滿足人們出行平安的心願。(圖片來源:新京報)

而今夏火了的奶奶廟,則將一種利益分配機制展現得淋漓盡致——村民承包,村委會、原始股東、二次承包人環環相扣,將樸素的宗教信仰異化為叮叮噹當的金元聲音。

違法放生造成外來物種入侵、放生利益鏈、天價頭香、各類開光更是屢見不鮮。

《意見》就是對準了這些亂象,開出了“藥方”:

經營上不準商業資本進入,組織和個人不得投資承包佛教道教場所和露天大型宗教塑像,禁止將佛教道教活動場所作為企業資産打包上市或進行資本運作;

嚴禁脅迫、利誘群眾燒高香、抽籤卜卦,不得炒作售賣“頭香”“頭鐘”,嚴禁利用放生活動開展商業性經營,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義開展放生;

各級黨政幹部不得支援參與“宗教搭臺、經濟唱戲”,嚴禁黨政機關和工作人員從宗教事務中謀取利益,堅決懲治腐敗。

厘清

説完了“不可以”,我們再來説説“可以”。

事實上,無論是今年年中公佈的修訂版《宗教事務條例》(下稱《條例》),還是《意見》,都給了佛道教場所經營劃定了“廣闊天地”:可以經銷佛教道教用品、藝術品和出版物,開展與其宗教宗旨、習俗相符的經營活動。也就是説,法物流通處、素餐館,乃至一些佛道教文創産品,都是符合歷史傳統和法律法規的。

但《意見》同時要求,經營活動的收益用於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自養、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即明確了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非營利性質。

換句話説,就是這些場所的收入不能分配,不能落入個人口袋。

中國佛教協會會長學誠説,出售的佛教文化産品旨在向大眾傳播喜聞樂見的佛教文化,其標準定價應是成本價而不是為盈利。

治本

佛教道教的商業化是從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寺廟逐漸開始自負盈虧,就開展起了商業化活動。

此時,一批拿著錢的組織或個人現身,用“承包”或“入股”的方式換取了很多寺廟道觀的經營權。

而在管理上,由於歷史原因,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又分屬旅遊、園林、文物等部門管理,有的甚至形成三四個單位共管的局面。

多頭經營、管理,就不得不面對多人分賬的問題,增加門票價格、擴大盈利範圍就成了必然路徑,結果就是宗教界本身、信眾和遊客都意見很大。

一些專家學者認為,佛教道教活動場所沒有明確的法人地位,這是處於“弱勢”地位的根本原因。

《意見》對這些弊端作出了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投資或承包經營佛教道教場所,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佛教道教活動場所,不享有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借此干預場所的內部事務。

而《條例》則有了更為治本的措施,規定了法人資格的問題,明確提出,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過一些程式,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另外,還規定宗教場所財産歸屬的問題,寺廟觀庵享有對國家、集體財産的使用和管理權,以及對其他合法財權的所有權。

《條例》明年2月1日實施,僧人道士們終於可以肯定地説“這就是我的家”了。

讓宗教人管理宗教地,更容易讓各路神仙歸位,還原宗教文化本身。出家人總不想自己的院子裏總是熙熙攘攘皆為利,更不會讓“車神”等“現代神”位列仙班。

不過宗教商業化問題利益相當糾葛,牽涉面廣,這也是為什麼《意見》需要12個部門聯合來發,要想真正還佛門、道門一個“清凈之地”,也許還有較長的路要走。

(文/陳俊松部分內容參考新華社、新京報、中國新聞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