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貸款“暴力催債”司法認定難

專家稱社會危害較大亟待有效整治

□ 本報記者  蔡長春 本報見習記者  張晨

近日,四川內江36歲女子葉某疑因欠網貸服毒自殺,該事件又一次將網路貸款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

“校園貸”“整形貸”“佳麗貸”等不同形式的網路借貸平臺層出不窮,隨之而來的“高利率”風險與“暴力催債”等問題愈演愈烈。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採訪的多位政法機關工作人員、專家和律師等相關法律人士建議,廣大群眾應慎重選擇網路貸款服務。當前,“暴力催債”給社會造成較大危害,且在司法認定上存在較大困難,亟待進行有效整治。

疑遭遇恐嚇性“催債”

將3歲兒子託付給婆婆後,只留下一句“我在外欠了七八萬元債”,就喝下一瓶農藥草草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據了解,葉某去世後,當地警方發現她的筆電中記有12家網貸公司名字,其家人相繼接到多家網貸公司的催債電話和短信,懷疑葉某生前可能遭遇網貸公司的“暴力催債”。

目前公開的部分相關截圖顯示,有自稱“短期徵信管控專員”的催款人曾向葉某親戚發送資訊稱,葉某“並不具備約定還款能力,存在惡意騙貸嫌疑,涉嫌經濟欺詐,若被起訴,情節嚴重者將面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

那麼,對葉某這樣的指責能夠成立嗎?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教授告訴記者,從目前公開的資訊來判斷,葉某的行為不屬於惡意騙貸,只是無力償還,其主觀上並無非法佔用的目的,客觀上也未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網路貸款公司的貸款,因此從法律角度講並不涉嫌詐騙罪。

彭新林説,這種情況下,按照當前相關法律規定,葉某實際上只應承擔歸還欠款及相應利息的民事責任,且由於高利貸屬於違法行為,其只需償還本金及法律規定範圍內即不超過24%年利率的利息。

因此彭新林認為,上述催款人對葉某所發短信的指責內容不僅難以成立,還涉嫌帶有恐嚇性的催債行為。

“暴力催債”愈演愈烈

“孩子那麼可愛,不想他出什麼事吧?”據了解,葉某還曾接到催款人這類具有威脅意味的資訊。

“給臉不要臉是吧,這錢今天之內不解決,我讓手下兄弟把你全家送進醫院”“兄弟都是身負巨債的亡命之徒,你們玩錢,我們玩命”……今年5月,一位黃姓男士在網上哭訴被“暴力催債”,對話圖片中出現大量類似資訊,催款人言語中帶有辱罵及暴力威脅等性質。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韓友誼告訴記者,一旦借款人還不上款,催款人往往會公開借款人照片、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隱私資訊,繼而電話短信騷擾借款人的親友和其他聯繫人進行“聲譽綁架”,甚至使用暴力追貸威脅借款人人身安全。

據悉,近年來隨著我國民間借貸行業快速發展,衍生出畸形的催討産業,尤其在當前網際網路金融盛行的情況下,大量民間借貸資本滲透到一些沒有還款能力的人群中,網貸公司為催款採取各種非法手段,給社會帶來極大危害。

彭新林説:“這種處於地下或半地下的催討産業已經形成一條黑色利益鏈,導致當前‘暴力催債’事件愈演愈烈。”

尚缺少明確法律界定

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隊五大隊大隊長劉燕萍告訴記者,在催貸過程中採取極端手段可能涉及其他方面的犯罪,如敲詐勒索、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

在彭新林看來,債務催收行為應當在合法合理限度內進行,通過惡意威脅、恐嚇等方式進行暴力催債屬於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據彭新林介紹,多次發送恐嚇或其他資訊干擾催收對象及其特定關係人正常生活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依法可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如果“暴力催債”給借款人造成人身財産損害或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如實施非法拘禁、毆打傷害、以暴力或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名譽、非法獲取或提供公民個人資訊,除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若達到入罪數量或情節標準,有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尚需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彭新林告訴記者,遇到“暴力催債”時,當事人一方面可以向相關網路平臺的監管機構舉報、反映,請求對該網路平臺採取行業懲戒措施;另一方面,若危及自己及家人人身或者財産安全或生活安寧受到嚴重干擾,還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網路平臺及其催債人員的法律責任。

雖然如此,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厲莉仍對“暴力催債”問題比較擔憂。

厲莉對記者説,由於“暴力催債”並非法定概念,目前尚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諸如恐嚇威脅語言多大程度才算嚴重影響當事人的正常生活等,一般情況下相關部門很難對其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除非該行為涉及到其他犯罪如綁架、殺人等,才能按照相關法律進行有效制裁。

厲莉認為,現實中,像言語侮辱、恐嚇威脅等廣泛意義上的“暴力催債”行為較為普遍,且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因此亟待將其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全面有效的治理。

本報北京11月22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