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開具的開庭通知書。 受訪者供圖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開具的開庭通知書。 受訪者供圖

■ “深圳男子出售自養珍稀鸚鵡被判5年”追蹤

深圳男子王鵬出售自養珍稀品種鸚鵡,被判刑5年一案持續引發關注。

昨日,深圳“鸚鵡案”二審,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辯護律師為王鵬作無罪辯護。新京報記者獲悉,庭審中,一審適用法律成為控辯雙方焦點。公訴方認為,王鵬出售的鸚鵡,屬於受保護物種,事實清楚且證據充分,王鵬對於相關法律的不了解,不應成為輕判理由。辯方則認為,一審將馴養繁殖的動物解釋為野生動物,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本身相抵觸,有違立法本意,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該案昨日並未當庭宣判。

出售自養珍稀品種鸚鵡被判刑

深圳“鸚鵡案”,因一隻在工廠內落單的鸚鵡而起。

案件當事人王鵬今年32歲,老家江西九江,曾是深圳一家數控設備廠的工人。2014年4月,王鵬一名曹姓同事在廠區內撿到一隻落單的鸚鵡,並將之帶回宿舍。由於王鵬對鸚鵡很感興趣,曹姓同事便將之轉送。2014年5月,王鵬從網上購買一隻雌性鸚鵡與之配對。

此後,兩隻鸚鵡以驚人速度繁殖,一年後即已達到40隻以上。2016年4月初,王鵬將其中6隻鸚鵡,以約3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朋友謝田福。警方事後的調查結果表明,6隻鸚鵡中,除4隻為玄鳳鸚鵡外,有2隻為小金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屬於受保護物種。

謝田福因購買鸚鵡被警方抓獲,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6年5月18日14時,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將王鵬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鵬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00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王鵬的辯護人認為,其養殖鸚鵡並非用於出售,應予輕判,而在寶安法院的判決中,則將其認定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法院認為,“雖然本案所涉的鸚鵡為人工馴養,亦屬於法律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因此作出如上判決。

公訴方補充大量證據二審未當庭宣判

一審判決後,“鸚鵡案”引發輿論關注。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王鵬的妻子任盼盼強調,丈夫出售的鸚鵡係幼鳥,原因為家中小孩生病,需要更多精力照料,無暇顧及幼鳥成長,故而出手轉讓給有養殖經驗的朋友。從這一角度來看,王鵬出售鸚鵡並非為牟利,其主觀惡性較輕。

案發後,任盼盼提出上訴要求,並被受理。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接手此案,併為王鵬作無罪辯護。5月12日,徐昕前往深圳中院閱卷,在此期間,公訴方補充大量證據資料,案件相關材料從5本增加至36本。

昨日上午10點,“鸚鵡案”二審在深圳中院刑事審判區第九法庭開庭。開庭前,王鵬的辯護律師徐昕表示,將為王鵬作無罪辯護。新京報記者獲悉,庭審分為上午和下午兩場,上午為辯方舉證,下午為控方質證。庭審中,王鵬堅稱對於相關規定不熟悉,“不知道這是犯罪”。

昨日,該案未當庭宣判。

■ 焦點

雙方對適用法律見解不同

本案中,適用法律成為控辯雙方焦點。公訴方認為,王鵬出售的鸚鵡,屬於受保護物種,事實清楚且證據充分。辯方則認為,一審將馴養繁殖的動物解釋為野生動物,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本身相抵觸,有違立法本意,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檢方不懂法不應成為輕判理由

公訴方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王鵬出售給謝田福的2隻綠頰錐尾鸚鵡,屬於受保護物種,“事實清楚且證據充分,法院應予以認定”。

公訴方表示,王鵬對法律不了解,不應成為輕判理由。其中一項證據為,在國家林業局發佈的《54種可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名單》中,鸚形目中只有5個品種,且僅供觀賞,不可買賣,小金太陽鸚鵡不在其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已經明確將“馴養繁殖的物種”列入刑法保護範圍。

辯方立法與司法解釋存在問題

徐昕認為,《刑法》規定,“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對象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含義是確定的,即所涉物種必須是“珍貴、瀕危、野生的動物”。徐昕據此認為,野生動物指生存于野外環境、自然狀態下的動物,馴養繁殖的動物,從生活環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與自然生態的關係等方面,都完全不同於野生動物。

徐昕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馴養繁殖的動物解釋為野生動物,“遠遠超出刑法文本”,屬於“擴大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本身相抵觸,“有違立法本意,不應適用”。因此,一審判決適用上述司法解釋係適用法律錯誤。

徐昕表示,即便認為某些“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確有保護必要,也應通過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進行明確規定。諸如大熊貓、華南虎、朱鹮等較為特殊的“馴養繁殖”野生動物,其物種存續高度依賴人工馴養繁殖,數量極少,確有通過刑法保護的必要,但按照這一標準,自我繁殖能力較強的鸚鵡不應在此列。“這類案件最大的問題就是,立法與司法解釋存在問題。比如,《動物案件解釋》將馴養繁殖的動物解釋為野生動物,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 聲音

專家:更新珍貴瀕危物種名單值得研究商榷

關於“鸚鵡案”,法律界尚有不同意見。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撰文指出,王鵬作為一名鸚鵡愛好者,具備鸚鵡人工繁殖和飼養技術,還經常與網友交流飼養心得,卻辯稱不知道所養鸚鵡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不合常理。

此外,金澤剛認為,在刑法中,一個人實施了刑法禁止的行為,卻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被稱為違法性認識錯誤。但是,無論是基於刑事政策還是法律的明文規定,違法性認識錯誤幾乎不會影響刑事責任的認定。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秦天寶指出,部分被納入珍貴、瀕危物種名單的野生動物經過人工繁殖、合理保護等手段,其數量和種群已經大大超出了保護的範圍,此時是否對珍貴、瀕危物種的名單進行更新是值得研究和商榷的。但這種修改或更新是要通過立法環節、而非司法環節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