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出事故保險應不應賠?
庭審現場,雙方對於順風車屬於營運還是互助分享性質等問題發生分歧
司機李先生在開順風車時遭遇事故,導致自己的車輛損毀,李先生曾為自己的車輛購買過交強險和商業險,因此他提出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賠付。然而保險公司卻拒絕賠付,理由是車輛投保時,性質為家庭用車,事故發生時車輛卻處於網約車運營狀態,李先生擅自改變車輛用途,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加劇,且未通知保險公司。李先生被拒後將保險公司訴至通州區法院,昨天此案開庭審理,庭審期間,雙方對於順風車屬於營運還是互助分享性質等問題發生分歧,此案昨天並未宣判。
事件
保險公司拒賠被訴至法院
原告李先生訴稱, 2016年11月,他在中國太平洋財産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含車損險、三者險等),被保險人為本人,保險期間自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其中車損險保險金額為6萬餘元,三者險保險金額為30萬元。
2017年7月19日上午,李先生駕駛小轎車于通州區某地發生事故,當時車輛與路中間隔離帶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及護欄損壞,經通州交通支隊認定為單方事故。7月底,經保險公司認定,車輛嚴重損壞已達報廢程度,李先生亦同意事故車輛按報廢處理。
2017年8月8日,太平洋保險北京分公司向李先生出具《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告知李先生不能進行賠付。李先生隨即起訴至通州法院,要求太平洋北京分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6萬餘元,賠償道路護欄損失費3000余元。
爭論
順風車是否算營運成案件焦點
昨天,此案在通州區法院開庭審理,順風車是否屬於營運車輛成為案件焦點,被告保險公司稱,涉案車輛在投保時,性質為家庭用車,然而此次事故發生時,該車輛處於網約車營運狀態,李先生擅自改變了車輛的用途,導致涉案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根據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對李某事故中的損失不予賠付。
李先生對順風車的性質持相反的態度,他表示其沒有改變車輛用途,自己平時還是以自用或者家庭使用為主。且根據北京市交通委的認定,順風車屬於“互助”性質,只要每天不超過兩單,就不能算經營性質。自己這半年來,順風車接單次數日均不足一單,沒有超出規定數量。
順風車是否比自用增加了風險?雙方就此方面也産生了分歧。原告李先生認為,順風車搭載的都是順路的乘客,順風車的行駛路線和行駛里程沒有變化,無論有沒有找到搭順風車的乘客,都未增加行駛風險。
被告保險公司則認為,雖然原告主張都是順路,但是順風車行駛過程中,順風乘客與司機的路線不可能完全重合,是否改變路線需要依據順風乘客的要求而定,屬於不確定狀態,不可能完全不改變原有自用的行駛路線。此外,一般家庭自用性質的車輛都是搭乘家庭人員或者朋友,順風車搭乘人員為陌生人,難免增加使用風險。
保險公司還表示,根據滴滴平臺記錄顯示,李某除了接單順風車業務外,還接過幾單快車,快車具有營運性質。此外,車輛雖然在滴滴平台中登記,但是司機身份並未綁定。保險公司有理由推測駕駛人員不局限于李先生本人。在乘客人員、甚至實際駕駛人都不確定的情況下,車輛使用的危險程度明顯增加。李先生對此表示,其在投保期間沒有進行過快車運營,只從事過順風車接單業務。昨天此案並未宣判。
北京青年報記者聯繫到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朱教授表示,對於網約車中的快車和專車而言,性質應該屬於營運,如果自用車輛轉為快車這種營運用途,應當向交納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明示。根據之前的一些判例,司機在從事快車業務中發生事故,由於之前沒有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明示,保險中的車輛用途依然是自用性質,因此法院一般會判決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當然,此時滴滴為快車或者專車車輛額外購買的保險會起到作用,滴滴有時會先行賠付,並保有追償權。
對於順風車,朱教授認為順風車屬於一種分享行為,雖然有營利,但並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並沒有改變車輛的用途,因此順風車車主沒必要將這一情況通知自己購買的保險所在的保險公司。如果司機既開過營運性質的快車,又開過分享性質的順風車,保險公司是否理賠要看事故是因為何種行為而導致。當然,最終判決也需要綜合具體情況而定。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在2016年11月開始施行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曾提到,“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資訊,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根據《辦法》第七章《附則》部分第三十八條內容,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説,在該《辦法》中,並未將順風車等同於網約車。
2016年7月,該《辦法》公佈後不久,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出租汽車管理處副處長曾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解釋説,網約車和計程車類似,提供時間和位移的服務,是佔用道路資源的。而順風車充分利用了道路和車輛資源,不額外增加道路資源消耗,是城市交通體現分享經濟典型的方式。“需要明確的是,首先,順風車一般是由合乘服務的提供者事先發佈出行計劃,或者由乘客發佈後出行線路一致的人進行響應,而不是根據乘客的出行需求來響應。其次,順風車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善意互助,跟網約車運營有明顯區別。最後,順風車不以營利為目的,分擔的一部分出行成本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成本,而不是通過計里程、計時來收取費用。”據他介紹,改革文件明確了對順風車鼓勵支援的意見,並要求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配套制定細化政策。
調查
多家車險公司稱順風車事故不賠
雖然官方並未明確定義順風車為運營行為,但在實際發生車禍後,卻屢屢遭到保險公司拒賠。2015年8月,武漢小夥宋某 “滴滴出行”軟體接到一筆“順風車”訂單,途中不幸發生車禍,造成車頭嚴重毀損。交警部門現場勘察後認定,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宋某向人保財險公司申請了理賠,但被保險公司以駕駛車輛從事“滴滴順風車”營運,與保險申報情況不符為由拒賠。保險公司稱,宋某購買保險時,申報的汽車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保單上有特別約定:該車出險時,如為營業性用途,公司不承擔一切賠償責任。2016年10月份,溫州蒼南陳師傅在開順風車時發生追尾事故,隨後也被保險公司告知,車輛的擔保性質為私家車,但事故發生時在營運,因此不能賠償。
昨天下午,北青報記者諮詢了多家車險公司。大地保險的客服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如果是按照家庭自用車投保的話,順風車途中發生事故後不能進行賠償,“從事營運性質的一些活動的話,一般是沒法理賠的,建議先報案登記。”太平洋保險的工作人員同樣表示,只要涉及金錢交易,一般都會被算作營運性質,被拒絕理賠。平安保險工作人員介紹説,順風車過程發生車禍是否能夠理賠要在保險公司調查後最終決定。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在多起順風車遭拒賠的案件中,有沒有向乘客收費都被保險公司作為了判斷車輛是否營運的關鍵。根據《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為了對順風車和網約車進行明確的區分,作為合乘服務的提供者他只能和合乘者分擔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只能收取燃料費和道路通行費,除此以外不能收取其他費用。如果收取的費用高於這個標準的話,不再是合乘行為,就屬於網約車的盈利行為。此外,考慮到合乘是一種分享經濟,北京市交通委規定私家車每天最多有兩次“順風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