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底明年初産生省市縣三級監察委

10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 新華社記者 劉衛兵 攝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0月3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繼續審議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電子商務法草案等,首次審議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船舶噸稅法草案等,審議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等。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將在人代會上産生

據新華社電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0月31日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

京晉浙試點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

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作了關於草案的説明。他指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黨中央決定進行的一項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舉措。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和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作出的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改革試點工作,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探索積累了成功經驗。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各地試點方案與京晉浙基本一致

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大舉措,是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鞏固發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的必然要求,是在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進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現實需要。在今年底明年初召開的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上産生監察委員會,有利於使監察體制改革與地方人大換屆工作緊密銜接,必將推動改革持續深入,實現全面從嚴治黨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為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草案對監察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産生、監察對象及監察委員會的職權和措施、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等事項作出規定,與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基本一致。

為在各地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制,草案規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將實現對所有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為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同時,決定草案規定了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等職責和可以採取的相關措施。

設立監察委員會,整合原行政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的相關職能,涉及到有關法律的適用問題,據此,決定草案對行政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條款的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作出了規定。此外,為使全國各地區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草案還對各地區、各部門做好試點工作提出了要求。

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擬入法

進城落戶不得以退出承包權作為條件

新京報訊 (記者王姝)農村土地經營權如何入股,抵押擔保融資?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擬對上述農村土地改革的焦點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並明確提出“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開始實施,本次修法是施行14年以來的首次大修。

首次明確“三權分置”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作草案説明時表示,從農業農村的現實情況看,隨著富餘勞動力轉移到城鎮就業,各類合作社、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大量涌現,土地流轉面積不斷擴大,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水準不斷提升,呈現“家庭承包、多元經營”格局。“三權分置”(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是繼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創新。目前,農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農戶在流轉承包地,流轉面積4.79億畝。為此,草案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後,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

此係現行法律首次對農村土地“三權分置”作出具體明確規定。

劉振偉稱,草案保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土地集體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是承包地處於未流轉狀態的一組權利,是兩權分離;土地集體所有權與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是承包地處於流轉狀態的一組權利,是三權分置。

棄耕拋荒超三年收回承包權

“三權分置”後,如何保證農地用途不會改變?此係農村土地改革的一個重點問題。

對此,草案規定,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於土地耕作,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

土地經營權可融資擔保、入股

劉振偉表示,賦予第三方經營主體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草案規定,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並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後可以再流轉。

此前的規範性文件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都可以向金融機構抵押擔保融資。據此,草案提出,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第三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對於“土地經營權入股”,草案只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提出“承包方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産和農業産業化經營”。

進城落戶不得以退出承包權作為條件

如何維護進城務工和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此係本次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一項重要內容。劉振偉表示,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提出,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援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為此,草案刪除了現行法律中關於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規定。

劉振偉稱,鋻於城鄉人口結構的變革是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現階段農民進城務工、落戶的情況也十分複雜,草案規定,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援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權益。

農村土地改革試點

33縣市區農地入市改革擬再試一年

包括北京市大興區,試點至2018年12月31日屆滿

新京報訊 (記者王姝)昨天上午,受國務院委託,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期限的決定(草案)》的説明表示,北京大興等33個縣市區推行的農地入市等農村土地改革,擬再試一年。

2015年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33個縣市區組織開展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姜大明表示,33個縣市區試點兩年多來,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中一些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開始破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效果初顯,已形成相對成熟的規則體系。截至2017年9月,全國已有577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總面積1.03萬畝,總價款約83億元。

不過,“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項試點工作穩步有序推進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需要通過進一步深化試點解決的問題,有必要延長試點授權期限”,姜大明説。

他表示,“從試點情況來看,社會各界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認同的,有關部門和試點地區積極落實中央確定的改革方案,效果也比較顯著。同時,通過試點也反映出一些新問題,例如如何更好地協調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與農村土地有效利用的關係,如何有效保障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和項目建設效率等,這些問題目前尚未形成十分成熟的解決方案”。

33個縣市區的改革試點原定今年12月31日屆滿。姜大明強調,延長試點期限,有利於設計出更為科學的改革操作方案,擬將試點期限延長1年,即至2018年12月31日屆滿。

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十)擬增“侮辱國歌罪”

公共場合歪唱國歌可處三年以下徒刑

新京報訊 (記者王姝)現行刑法擬作第十次修改,繼侮辱國旗罪、侮辱國徽罪之後,擬增加“侮辱國歌罪”。昨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寫入了“侮辱國歌罪”。

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歌法,國歌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超英作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説明時表示,在國歌法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刑法應對如何追究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予以明確,以切實維護國歌的尊嚴。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與兩高、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司法部、中央軍委法制局等有關部門和專家深入研究論證、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擬定了刑法修正案(十)草案。

王超英説,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為了依法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懲治侮辱國旗、國徽的犯罪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了侮辱國旗、國徽罪,明確了刑事責任。因此,在國歌法通過後,有必要對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作相應補充,明確侮辱國歌的刑事責任。

為此,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對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作出修改: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電子商務法

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新設五大電商義務規範

電商經營者禁止“刷單”“刷信譽”

新京報訊 (記者王姝)目前,距離“雙11”還有10天。電子商務法草案昨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對比去年底的一審稿,二審稿強化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管理,新設五大義務規範條款。

此前一審分組審議時,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立法要考慮電商和消費者之間權利平衡。

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顯明表示,按理論講,在立法上消費者的積極性應該很高,但現實並非如此,反而是電商的積極性更高。“電商想趕快制定這部法律,是為了規範自己?不是,他們首先想到的是保護自己。”他説,因此制定電子商務法就要考慮電商的權利和消費者權利之間的平衡,如果這個平衡不能保持好,過度地對電子商務給予保護,這對消費者來説是不公平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作二審修改情況的彙報時也表示,一審以來,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義務規範,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據此,二審稿新增了五條義務規範條款,首先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也就是説明令禁止“刷單”“刷信譽”。

其次,二審稿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按照承諾或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

再有,二審稿要求,用戶登出不得設置障礙,“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登出的方式和程式,不得對用戶登出設置不合理條件”。

“自營業務”是不少電商平臺推出的重點業務。二審稿規定,平臺對電商自營商品負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業務的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競價排名”也寫入了五大義務規範條款中,二審稿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根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高低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焦點1

“明知”改為“應當知道”智慧財産權保護條款加碼

侵犯智慧財産權是網購假貨現象的誘因之一。此前一審稿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保護智慧財産權,建立智慧財産權保護規則。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明知平臺電子商務經營者侵犯智慧財産權的,應該依法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一審分組審議時,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上述“侵權責任”條款不夠火候。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就以該條款為例,指出該條款偏重保護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和電子商務經營者,而沒有加大力度去保護消費者。“一般在民法上除了‘明知’以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加大電商或賣家的責任,那就是‘應當知道’。”他説,比如商品上面已經標明“高倣”,還有的以非常低的價格,大大低於正常品牌價格,來誘騙消費者去點擊的,電商推脫説不明知真假,那就屬於“應當知道”。

二審稿採納了上述建議,採用“應當知道”,替換掉了一審稿中的“明知”,將“侵權責任”條款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智慧財産權的,應該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業內人士評價説,從“明知”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變化對電商平臺經營者治理假貨提出了更明確、嚴格的要求。

二審稿還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平臺內經營者侵犯智慧財産權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應對損害擴大的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焦點2

銷售自産農副産品個人網店不用工商登記

此前一審時,“個人開網店要不要工商登記”係熱議焦點。

針對哪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進行工商登記,一審稿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依法無需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産品自産自銷以及依照法律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一審分組審議時,李連寧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不同觀點,認為上述條款“開了個口子”,“實體店經營場所本身負擔很重,有些網店若可以不登記,那在登記問題上就存在不公平,也存在稅收漏洞。”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上述一審稿有關工商登記範圍的條款,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上述免於工商登記的範圍過窄,不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草案與最近國務院發佈施行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總體一致,目前,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已合併,實行一照一碼,工商登記是稅收徵管的基礎,工商登記應當線上線下統一。

綜合上述意見,二審稿將有關工商登記範圍條款調整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銷售自産農副産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産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據此,銷售自産農副産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産品的個體網店,仍不需要工商登記。

焦點3

電子支付未授權造成損失服務提供者承擔舉證責任

此前一審稿規定,未經授權的電子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不過,如果滿足兩個條件,那麼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免責,不承擔責任。這兩個條件為:能夠證明未授權支付是因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的過錯造成的,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二審稿修改了上述未授權支付糾紛的處置規則,提出“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未授權支付是因用戶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也就是説,未授權支付的過錯舉證責任,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在未授權支付糾紛中,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免責必須滿足一個前提,自身能夠證明,未授權支付是由消費者過錯造成的。

此外,一審以來,一些常委會委員和社會公眾建議,針對實踐中消費者投訴舉證難、獲取證據難問題,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爭議處理規範。

為此,二審稿將“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單列一章,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資訊,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上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