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依法公開宣判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及丁寧等26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新華社北京9月12日電(記者熊琳)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26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同時,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在不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通過“e租寶”“芝麻金融”兩家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發佈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若干理財産品進行銷售,並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對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非法吸納鉅額資金。其中,大部分集資款被用於返還集資本息、收購線下銷售公司等平臺運營支出,或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被揮霍,造成大部分集資款損失。此外,法院還查明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等人犯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的事實。

案發後,公安機關全力開展涉案資産追繳工作。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繳部分資金、購買的公司股權,以及房産、機動車、黃金製品、玉石等財物。現追贓挽損工作仍在進行中,追繳到案的資産將移送執行機關,最終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10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之煥等16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被告單位以及丁寧、丁甸、張敏等26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資行為,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全國多地集資參與人鉅額財産損失,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予以嚴懲。法院根據二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各被告人的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相關使館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等80余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