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各類金融業機構集聚,將兩江新區打造成為國內重要的功能性金融中心核心區,結合兩江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在兩江新區註冊、經營、納稅的金融業機構。
第一條【鼓勵類産業扶持】對在兩江新區設立,主營業務符合國家西部大開發鼓勵類産業目錄規定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項目落戶獎勵】對新引進的經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可申請最高30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資金;對新引進的經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以及新引進的達到一定條件的其他法人金融業機構,可申請最高15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資金。
第三條【經濟貢獻獎勵】對新引進的在兩江新區註冊、經營、納稅的金融業機構,分類給予不同額度的獎勵。
對經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准設立或許可備案的法人金融機構及其一級分支機構,以及交易場所類法人機構,自設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對新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為基數,按80%、70%、60%、50%、50%的額度給予獎勵。
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權投資類企業、投資類企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其他金融業機構,以及金融後臺服務機構,實收資本(實繳金額)2億元及以上的(保理公司1億元及以上),或經濟發展貢獻度500萬元及以上的,自設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對新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為基數,按80%、70%、60%、50%、50%的額度給予獎勵。
對享受本條上述獎勵資金期滿的新型金融業機構,當年經濟發展貢獻度1億元及以上且較上一年度有所增長的,以其當年度對新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為基數,按50%的額度給予獎勵。
第四條【高端人才獎勵】對符合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業機構,年度工資薪金所得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不超過10名)可申請以下人才獎勵資金:自設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工資薪金所得對新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為基數按100%的額度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直接劃入高級管理人員個人帳戶。
第五條【增長貢獻獎勵】對未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或享受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獎勵資金5年期滿,且當年對新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較上一年有所增長的法人金融業機構及其一級分支機構,給予增長貢獻獎勵:經濟發展貢獻度1000萬元(含)~5000萬元且同比增長率達到8%的機構,以其高管團隊工資薪金所得對新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為基數按100%的額度予以獎勵;經濟發展貢獻度5000萬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長率達到5%的機構,以其高管團隊工資薪金所得對新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為基數按200%的額度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直接劃入個人帳戶。
第六條【辦公用房扶持】對新引進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及其一級分支機構租賃或購買辦公用房及經營性用房的,以及達到一定規模或條件且在江北嘴、照母山片區租賃或購買指定樓宇的其他法人金融業機構及其一級分支機構:對其租賃場所的自用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給予不同租賃面積的租金扶持,扶持期限3年,每年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且不超過該機構實際租金支出;對其購買樓宇的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不同建築面積的購房扶持,扶持總額最高不超過購房總價款的10%;符合條件的金融業機構可同時享受辦公用房租金扶持與購房扶持,但兩項扶持的總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七條【企業上市扶持】對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企業,給予200萬元扶持;對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給予500萬元扶持;企業成功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轉板上市按累計不超過500萬元給予差額扶持;企業在上市後遷入我區的,給予300萬元扶持。企業改制時追溯調整前3年利潤並補繳相應支出的,就相應支出形成的新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給予全額扶持。
第八條【人才配套扶持】符合第四條規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屬(含按規定隨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優先辦理兩江新區常住戶口調動手續;協助推薦其配偶就業;按就近原則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學。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業機構”,包括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准設立或許可備案的金融機構,其他持牌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以及經認定的主營業務具有金融活動屬性的相關領域機構。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新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援,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或個人承擔。
本辦法從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實施。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本辦法由兩江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