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1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依據行政復議法作出復議決定,維持市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駁回巢湖市居巢區某保潔公司的行政復議請求,依法維護了信訪人錢某的合法權益。

原來,年逾七旬的錢某係居巢區某保潔公司員工,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按公司要求從事路面保潔工作。2016年5月15日,錢某在清掃路面垃圾時,被電動車剮蹭,經診斷為脛腓骨1/3粉碎性骨折。保潔公司以錢某不是該公司員工為由,拒不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無奈之下,錢某來到巢湖市聯合接訪中心。

接訪中心的工作人員熱情地接待了錢某,全面了解整個事情經過,在查閱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清單後,認為該信訪事項應由市人社局通過法定途徑依法處理。巢湖市人社局收到錢某申請後,立即按規定受理並展開調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市人社局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錢某屬於工傷。

然而,保潔公司負責人不認同認定工傷決定書,並於2016年12月27日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市政府經過認真審查,認定市人社局作出的關於錢某工傷認定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通過該信訪事項的處理,錢某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當事雙方都增強了法律意識,實現了定紛止爭的目的,增強了政府的公信力。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化建設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為推進信訪法治化提供了路徑指引和基本遵循。前不久,習近平總書記對信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對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是做好信訪工作的根本遵循。

法治信訪,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是破解“信訪不信法”這道難題的關鍵。近年來,中央大力推行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改革,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把涉法涉訴信訪從普通信訪事項中分離出去,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訴訪分離工作實行以來,改變了過去經常性集中交辦、過分依靠行政推動、通過信訪啟動法律程式的工作方式,把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納入法治軌道,由政法機關依法按程式處理。越來越多的涉法涉訴信訪群眾選擇司法渠道反映和解決問題。

“信訪是個筐,什麼都往裏裝”,這句話説的是信訪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界限不清,許多理應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的問題都訴諸信訪渠道。法治信訪,需要在行政體系內部進一步理清信訪途徑與行政復議、仲裁、技術鑒定等其他法定途徑的界限,把相關投訴請求導入相應途徑解決。

2014年8月,國家信訪局會同國務院法制辦採取“系統抓、抓系統”的辦法和先試點、再推開的思路,推行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自這項工作啟動以來,已有37個國家部委出臺清單,30個省份的省直部門出臺了細化清單,26個省份出臺了分類處理工作規程。在此基礎上,國家信訪局制定出臺了《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進一步理順了工作機制,明晰了工作職責,使群眾訴求能夠得到依法及時就地解決。

健全完善信訪法律制度體系,提升信訪工作法治化水準。2013年以來,國家信訪局有針對性地健全完善《信訪條例》配套措施10余件,細化工作要求。在規範信訪工作程式方面,出臺多項措施,進一步推進信訪事項受理辦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同時,在推動解決信訪問題方面制定下發文件,進一步壓實信訪工作責任,督促責任主體及時就地解決問題。

2014年,國務院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信訪條例》執法檢查,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深入推進條例實施,確保相關規定落到實處。

近年來,全國信訪幹部始終牢記“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積極引導人民群眾在法治軌道上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努力解決好每一名群眾的合理合法訴求,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信訪工作法治環境正在悄然形成。

專家點評

信訪制度改革符合民眾期待

作者:范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圍繞信訪的改革,很多法律界人士以民眾“信訪不信法”為由把信訪積弊歸咎於民眾,主張取消信訪或將信訪構建為單純聽取意見建議的溝通渠道。然而,普通民眾對於信訪制度改革的期待則與此不同,他們最關心的是這種維權申訴渠道是通暢還是被堵死,信訪是否能夠解決他們的訴求和問題。

“分類處理”的改革思路以積極的態度和行動回應了民眾和社會需求:一方面,明確訴訪分離,不得以信訪干擾正常的司法程式和司法權威,對於訴訟案件的申訴必須通過正常司法程式處理;另一方面,有關行政爭議和與行政主體有關的各種糾紛,則根據糾紛的實際需要,分類採用相應的方式加以處理,包括行政復議、行政調解及綜合性處理等,其目標是使每一個當事人及其申訴都能得到相應的回應和處理,有效破除重復、積案、投訴無門和得不到處理的積弊。

信訪改革以來,通過暢通信訪渠道、引導信訪人採用適當的程式、明確責任主體、複雜疑難案件統籌協調、上級督辦等方式,在給信訪人提供權利救濟的同時,也有效地規範了信訪行為。信訪責任制、信訪公開化、督辦等改革,也都圍繞著“分類處理”的目標展開。民眾之所以信訪申訴,就是希望問題和糾紛得到處理,而“分類處理”以“處理”為落腳點,迎難而上,這種改革符合民眾期待,已經初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