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重要權利,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重要方式。今(2)日,在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草案)》迎來分組審議。據了解,該草案對代表建議的提出、交辦、辦理、辦理工作的評價、辦理工作的監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體要求。

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副主任孫澤均介紹,制定我市代表建議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是貫徹中央文件精神和上位法的需要,是解決我市代表建議工作突出問題的需要,也是推動我市代表建議工作不斷發展的需要,將支援、保障和規範代表依法行使建議權。

孫澤均稱,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著力從制度設計上規範代表建議工作、解決突出問題、提高辦理實效,主要把握了堅持法制統一、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繼承創新三項原則。

據了解,條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七條,包括總則、代表建議的提出、代表建議的交辦、代表建議的辦理、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評價、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監督、附則。

其中總則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代表的建議權、承辦單位職責和義務、組織保障等,為其後各章具體條文的設計確定了原則。

代表建議的提出部分規定,代表應在密切聯繫群眾、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圍繞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建議,此外還對建議的內容要求、建議提交、議案轉建議、建議撤回等作出了規定。

在代表建議的交辦部分,條例草案結合近年來積累的經驗,規定代表在市人代會期間提出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和交辦,閉會後交由人代工委統一處理;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由人代工委負責受理和交辦,並對承辦單位的確定、建議改辦等作了明確。

代表建議的辦理是整個代表建議工作的中心環節和重中之重,在這一部分,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承辦單位應建立由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的領導責任制,建立和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工作保障,強化工作考核;加強與代表溝通聯繫,反饋辦理進展情況;集體研究辦理工作,提出解決方案和落實措施,明確了代表建議辦理的要求,確保了建議辦理落實見效。此外,草案還對辦理責任劃分、答覆類別和要求、辦理時限、承諾事項落實等進行了規定。

在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評價方面,去年以來,市人大常委會探索實行了“兩次評價”制度,為解決代表建議辦理工作中重答覆輕落實、重當年輕往年、重復函輕溝通等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條例草案吸納了這一做法,以促進建議辦理工作由“重答覆”向“重落實”轉變,推動代表建議辦理工作進一步提質增效。此外還對代表填寫答覆函回執以及答覆函承諾事項落實情況回執、重新辦理、不滿意情況的處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在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監督方面,為提高代表建議辦理工作品質和實效,發揮代表建議應有作用,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監督,同時對市人大專委會和常委會人代工委、市政府辦公廳、市高法院、市檢察院的相關職責也作出了規定。另外還結合我市近年來督辦代表建議的實際和效果,從重點督辦、專項檢查、建議公開、考核表彰、法律責任等方面規定了監督的方式和結果的運用。

對於該條例的適用範圍,孫澤均表示,考慮到市人大與區縣及鄉鎮人大在代表建議交辦、辦理、評價、監督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且區縣、鄉鎮人大在代表建議工作中的一些創新做法,目前還難以在全市各級人大實施和推廣,因此,法規著重對市代表的建議工作進行規範。同時,考慮到代表建議工作特別是辦理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則和規範的普遍適用性,為便於區縣、鄉鎮人大更好地開展代表建議工作,草案規定區縣、鄉鎮人大的代表建議工作可以參照該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