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共吉林省委黨校 孫艷霜
面對我國當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問題依然嚴重的嚴峻形勢,加快生態文明建設、走綠色發展道路是大勢所趨。推動綠色發展是政府、企業、公民應共同擔當的責任,其中政府的角色尤為重要。
從理論上講,生態環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由於産權關係界定不清晰,不可避免會産生外部性問題,而環境保護行為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
從現實來看,一方面,由於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良好的生態環境不能由市場進行有效供給;另一方面,由於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邊際成本和私人邊際成本的不一致性,市場機制並不能完全保證激勵人們保護生態環境。而綠色發展不僅是發展模式的創新,還包括思維方式、決策方式、生産方式、管理方式、生活方式的創新;不僅需要在規劃、資金、技術、人力、物力等方面加大投入,還需要有強有力的政府推動和干預。政府的行為引導、制度安排、監督管理都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
政府的行為引導有利於全社會達成共識,增強各市場主體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積極性。綠色發展的推進效果,取決於各市場主體對綠色發展理念認識的深度,以及綠色發展理念在全社會的普及程度。面對綠色發展的大課題,我們要防止和克服對綠色發展理念流於形式的宣講或片面的簡單化理解,要在目前人們對資源環境問題已有認識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共識,深刻認識堅持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大意義,這樣才能凝心聚力、事半功倍。要從尊重自然規律、尊重經濟規律、尊重社會規律的視域,緊扣綠色發展主題,大力宣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迫切性,倡導知行合一,鼓勵勤儉節約、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與消費模式。通過宣傳引導,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使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成為人們自覺、自願、自律的行動。
此外,政府還應通過設立綠色發展基金、出臺綠色財稅政策、提供綠色技術支撐等方式,有針對性地支援低碳技術、迴圈經濟和企業的綠色轉型發展,引導和激勵各市場主體儘快走上綠色發展的軌道。
政府的制度供給有利於明確責任主體,促進綠色發展高效順利推進。綠色發展是一種順時應勢、全新的經濟發展模式,更是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資源的系統工程,沒有嚴格可行的制度保障,必然會出現落實難、追責難等問題。事實上,推動綠色發展,不僅需要資源與環境産權制度、交易制度、價格形成機制等促進綠色發展的市場制度,更需要系統的獎勵、約束、政府監管及問責等促進綠色發展的政府制度。通過制度紅線來確定政府在綠色發展中的職責、企業的責任、公民的義務,解決決策、規劃、監管、執行中不作為、不合規、不守法等問題,推動治理方式向依法依規治理轉變,為杜絕把綠色發展停留在口頭上、擺放在政績工程和面子工程上的行為提供制度支援。
政府的監督管理有利於綠色發展的規劃落實、責任到位、評價公開、賞罰透明,為綠色發展營造一個健康有序的良好環境。擁有公共權力的政府是綠色發展的直接監管主體,其監督管理的權威性、嚴肅性、系統性可以保證監管有權、監管有責、監管有效。通過依法依規的行政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司法機構的法律監督,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矯正市場在促進環境保護與資源可持續利用方面能力的缺陷,使資源配置達到高效合理。
綠色發展是一項不容易做但又必須要做,而且一定要做好的韆鞦功業。堅持綠色發展,必須從更高的視域審視和處理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係。我們既要遵循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充分發揮市場在經濟轉型發展中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又要發揮好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有形之手”的積極作用。通過政府科學、適時適度的調控和干預,真正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