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認真總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實踐經驗

“一國兩制”是一項前無古人的開創性事業,這就決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實踐也必然是一個探索完善的過程。20年來,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不斷應對和處理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的過程中,取得了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踐的許多規律性認識與有益經驗,值得我們認真總結並繼續堅持和發揚。在這裡,我想重點強調四個方面:

第一,要牢牢把握“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繼續推進“一國兩制”事業,必須牢牢把握“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共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這其中包含著一個非常重要的提示,就是“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是有機統一的兩個方面,不僅要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而且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序言第一句即“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正文第一條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面準確貫徹實施基本法,必須以這一規定為出發點。可以説,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的核心要求,離開了這個基本前提,一切都無從談起。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是恢復行使包括管治權在內的完整主權,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在此基礎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了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管治權的方式,即規定了一部分權力由中央政權機構直接行使,一部分權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行使,這就是通常所説的高度自治權。維護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就是維護國家主權,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來源。還需要指出的是,在“一國兩制”下,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是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而不是分權關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以“高度自治”為名對抗中央的權力。正確理解和把握這一點,是維護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良好關係的關鍵。近年來,香港社會有些人鼓吹香港有所謂“固有權力”、“自主權力”,甚至宣揚什麼“本土自決”、“香港獨立”,其要害是不承認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這一事實,否認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其實質是企圖把香港變成一個獨立、半獨立的政治實體,把香港從國家中分裂出去。對此,我們絕對不能視若無睹。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切實履行基本法關於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性責任,堅決遏制任何危害國家統一的行為和活動,真正擔負起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責任,維護特別行政區的長治久安。

第二,要堅定維護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基礎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依法治港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依法治港首先是依照憲法和基本法治港。我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標誌著香港的憲制基礎和法律地位發生了根本性改變。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架構、政治運作、社會治理體系的憲制基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內,憲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各項事業的總章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的憲制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處於頂端位置,特別行政區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在理解與適用上都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均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實施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職權,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所作出的解釋具有最終性,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須得到一體遵循。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的有關決定,在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律約束力。迄今為止,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過五次解釋,並對涉及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重大問題作出過四次決定,有效發揮了定分止爭、釋疑解惑的作用,積極促進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治的完善。

第三,要始終堅持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也不是“立法主導”或“司法主導”,而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這一特殊的設計,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直轄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適應香港作為國際性工商業大都會對於政府效能的實際需要,並保留了香港原有政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是最有利於香港發展的制度安排。在此體制中,行政長官作為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雙首長”,要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雙負責”,是連接中央與特別行政區、“一國”和“兩制”的重要樞紐,必然要在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的運作中處於主導地位。與此同時,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各個政權機關依照基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共同維護行政主導體制的正常運作。將來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發展和完善,也必須符合行政主導的基本原則。還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産生的特別行政區管治團隊,必須由尊重中華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不損害香港繁榮穩定的愛國者組成。尤其是處於政治體制核心位置的行政長官,要符合愛國愛港、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港人擁護的標準。中央對特別行政區法定公職人員是否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否效忠國家和特別行政區,負有監督責任。

第四,要充分發揮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的制度優勢。“一國兩制”是香港的最大優勢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香港的發展開闢了廣闊空間。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並繼續作為單獨關稅區,自行制定經濟和社會政策,還獲授權處理與其地位相適應的對外事務。在此框架下,香港既能借助“一國”的強大後盾,又擁有“兩制”的特色差異,可以更好地與內地進行互補合作,更便利地參與國際競爭,從而推動各項事業的全面進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促進兩地間的交流合作、實現兩地共同發展的法律,是香港保持長期繁榮穩定、開創無限未來的法寶。我們在把握香港未來的發展方向時,要彰顯“一國兩制”巨大的包容性與創造力,充分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提供的制度優勢與便利條件,使香港更好地發揮自身所長,服務國家所需,在參與、融入國家進步和民族復興的偉大進程中創造新的輝煌。那些片面理解“兩制”差別,以及出於政治目的誇大和製造“兩制”矛盾,妄圖使香港與祖國內地、香港同胞與內地人民離心離德、漸行漸遠的言行,都是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精神的,我們要明加辨析,堅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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