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4月28日訊 農村飲水安全是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的民生大事。《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6年11月24日經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重慶市第一部關於村鎮供水建設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是依法建設與管理村鎮供水的重要依據,為加快村鎮供水事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條例》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産權與管護、水源與水質、供水與用水、法律責任和附則,共5章57條。“總則”主要明確立法目的、調整範圍、發展方向和工作職責;“規劃與建設”主要明確規劃原則、建設重點、實施主體和工作保障;“産權與管護”主要明確産權登記、資産監管、管護職責、管護範圍和管護要求;“水源與水質”主要明確水源配置、水質標準和水質保障;“供水與用水”主要明確供水用水雙方關係、責任義務、水量水價、供水秩序和應急處置等;“法律責任”主要針對違反法規的行為設定責罰措施與尺度;“附則”主要為名詞解釋及施行日期。

《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城市供水工程管網覆蓋村鎮範圍外的規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具體對象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村鎮供水工程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開。

《條例》規定:編制村鎮供水規劃應當根據城鄉統籌發展要求,與水源保護建設相結合,以城市供水和規模化供水管網延伸、更新改造和鞏固提升供水工程為重點,完善供水管網體系,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發展。同時,村鎮供水規劃應當與村鎮規劃、城市供水規劃等有關規劃相銜接,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才能實施。

依據《條例》,當供水工程和其他工程發生衝突時,確需建設的其他工程影響村鎮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不得影響村鎮供水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裝、遷建村鎮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保證原用水戶正常用水,改裝、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因其他工程建設造成村鎮供水工程運作管護費用增加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補償。

對損壞村鎮供水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