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中的法治建設:為"五通"助力護航

發佈時間: 2017-04-28 13:31:36 | 來源: 光明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劉芳奇

關鍵詞: 一帶一路,法制建設,護航

填補“一帶一路”建設中的法律空白

主持人:這個平臺又便捷又有效,也是大家迫切需要的。車教授是知名的法律學者,也是這個中心的專家委員,您認為“一帶一路”的法律服務還有哪些障礙和空白,如何去解決和填補?

車丕照:這是個很好的機制,其實調解自身不是創新,用調解來解決國際經貿糾紛也不是創新,這個創新是把公司、協會、行會、律所以及仲介機構連接起來,提供全方位的服務,而且約定將來如果一旦出現糾紛,到這個機構來按照規則調解,這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這是一個合法的有效的契約安排,由法律保障效率。美中不足的是,從傳統法律角度看,這個機制剛性不足,但嚴格來説這並不是一個大的缺憾,因為這種模式跟“一帶一路”的實施模式很相近,不是以一套硬性的規則體系為先導,是先做起來,之後如果有新的需求,再去修改原來的法律或者創造新的規則,所以要注重柔性和剛性結合。一些政府間的協議、備忘,企業間的宣言、倡議等,都是既有剛性一面,又有很大的彈性。這也將會是中國對國際法治的貢獻之一。

王麗:我們也吸取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一些線上調解規則,包括對調解員的要求、對機制的要求、對調解組織的要求等。我們現在有106個調解員,都是由網上申請,經過我們調解中心的資質培訓可以獲得調解中心調解員的資質。現在調解員中多數是律師,少數是商會協會的商人,大部分都能夠用英文、法文、德文調解,還有來自德國、瑞士和美國的調解員。力求在剛性和柔性之間找到平衡點,做到法律上有效,並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積極建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爭端解決機制

主持人:剛才二位談到解決爭端是法律服務的一個重要內容,“一帶一路”建設不僅需要完善國內法,也要在構建科學合理的國際條約體系的基礎上打造方便易行的終端解決機制。在“一帶一路”建設推行之前,沿線各國已經處在一些雙邊或者多邊合作機制當中,已經適用了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那麼“一帶一路”建設怎麼處理既有機制與新設機制的關係,如何形成沿線國家解決爭端的統一機制?

王麗:實際上這就是全球法律治理,聯合國是法律治理一個非常重要的機構,現在已經形成的WTO原則,包括國際商會的原則、紐約公約、巴黎公約等,多邊的和雙邊的,我們都要遵照執行,否則就不可能實現全球法律治理之下的經濟全球化,也無法參加全球化的競爭。首先要尊重這些原則,要按照既定的原則來辦。那麼新的怎麼去解決? “一帶一路”建設涉及已有規則未覆蓋的一些地方,很多時候只牽涉中國和所在國之間的關係,就需要設定新的標準,新的標準本身也是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因此就有新的法律創設。法律都是根據實踐需求創設的,特別是經濟園區、自貿區、産業園區等,都需要創設新的法律。我們已經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有56個産業園區,我們正在跟所在國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起研究管理、規則、標準、技術、人才和糾紛解決等問題,其中包括一些具體的規則、辦法,都是在創設新的法律,所以也是在“一帶一路”實踐中建設法律體系。

主持人:車教授,您的看法呢?

車丕照:我覺得您提了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即不同的規則制度重疊和衝突問題,或者更廣泛地説就是國際法的不同制度的衝突問題,國際法的碎片化和不成體系化問題。

首先,要把糾紛分類,將來“一帶一路”實施過程當中,如果出現糾紛,從主體角度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商人之間、公司之間的糾紛,比如違約糾紛。第二類是商人和政府之間糾紛,這類糾紛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因為政府管理的原因,可以行政訴訟;還有一種是PPP模式,即政府和私人是合作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第三類是政府之間的衝突。前兩個衝突,私人之間以及私人與政府之間的衝突或者爭端解決方面無外乎和解、調節、仲裁、訴訟,沒有新老機制的衝突問題。如果出現新老機制的衝突,應該是政府之間的衝突。我覺得短期間內碎片化或重疊衝突問題不好解決。2015年國家發改委、外交部、商務部聯合發佈的《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強調,在“一帶一路”實施過程中要充分利用現有的各種機制,所以“一帶一路”建設其實不是規則驅導的,是按現有規則做起來再慢慢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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