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潛逃海外13年之久的“百名紅通人員”頭號嫌犯楊秀珠回國投案自首。(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張祎鑫攝)

“我們堅持因國、因人、因案分類施策,靈活運用追逃手段,對同一個對象也有可能綜合運用多種方式,比如在楊秀珠案中,面對棘手、複雜的案情,我們最終確定的就是‘勸返、遣返、異地追訴’三管齊下、以勸返為主的追逃策略。”中央追逃辦有關負責人説。

追逃和追贓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既要把人追回來了,也要把贓追回來。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拉開序幕之初,就始終堅持兩條腿走路,追逃和追贓同步進行。

據介紹,追贓的主要做法有:

——通過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或引渡條約進行追贓。

——利用贓款贓物所在國犯罪所得追繳法或其他國內法進行追贓。

——通過境外民事訴訟方式進行追贓。

——運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自行退贓。

——運用刑訴法規定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進行追贓。

實際上,追贓在於對內加強案件調查,強化反洗錢監管和贓款流向梳理,努力實現贓款在境內藏不住、向境外轉不出;對外協調建立雙邊追贓合作機制,做到涉案贓款找得到、追得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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