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廣州的溫女士一夜之間差點失去自己賴以棲身的房屋。

溫女士與前夫連某長期感情不和,而連某因不務正業,在外面欠下了大量高利貸。為此,在不法財務公司的安排下,連某盜取了溫女士位於廣州市天河區的房屋的房産證,並偽造溫女士的授權書,利用某公證處公證員駱某假冒簽名辦理了公證。基於這個偽造的委託書公證,某銀行與不法財務公司安排了連某個人擔保貸款,不法財務公司從中賺取了高額手續費,而銀行靠著諸多違規操作也獲取了超額利息。

後來,連某身背多起債務而不知所蹤,銀行就對溫女士提起了訴訟。儘管後來假冒簽名的公證被公證處撤銷,涉事公證員被停職,不法財務公司法人代表也被判刑,但基於被撤銷公證設立的抵押,卻被一審法院認為銀行構成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判決要用涉事房屋拍賣變賣來清償貸款。

由於溫女士聘請的律師在代理一審中的失利,她一度感到非常委屈和絕望。2015年4月,溫女士慕名找到廣東中立法律服務社,當時志願在那裏值班的余律師接待了她。

經過仔細反覆研究案情,余律師最終找出了銀行十余處違規操作的地方。他認為,銀行如果按照《合同法》《貸款通則》等要求對借款人、擔保人、抵押物、貸款用途、資金流向等任何一項做到審慎審查和監管,此筆貸款都不會發生;即使發生,資金也不會流失。正是因為銀行未盡到合理注意和審慎審查義務,放棄監管、違規操作,存在諸多過錯,並涉嫌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溫女士的利益,不能構成善意,也因此不能構成抵押權的善意取得。

廣州中院經過二次開庭,最終採納余律師的意見,撤銷原審法院關於銀行可就涉案房屋優先受償的判決,並判決二審受理費由銀行全部承擔。溫女士專程給法律服務社送去感謝信和錦旗,上書“揮法律之利劍,持正義之天平”。

案件最終得到了公平的結果,這也給了溫女士在加拿大留學的兒子以信心,從而決心放棄美國兩家大學的高薪聘請,返回國內某家知名大學任教,報效祖國。(張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