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入刑標準不夠明確
安徽省人大代表張登山有著豐富的基層公安工作經驗,對民警的“酸苦”也有著深刻感受。在他看來,民警權益受到侵害大致可分為4種情況:
一是言語暴力。民警執法過程中,違法行為人在民警規範執法時不服從處理,出言不遜、無理取鬧,有的把抗拒、阻礙民警執法作為宣泄不滿情緒的途徑,有的集體圍攻,謾罵執法民警。
二是惡意中傷。基層民警在正常履職時,會與各類社會活動參與者有關聯,其中部分違法行為人為了逃避處罰,刻意扭曲事實,對執法民警進行詆毀甚至惡意中傷,以期引起不明真相的公眾對執法民警的誤解,進而造成對民警及公安隊伍不良的社會輿論。
三是特殊群體侵害。在資訊時代,每個人都是自媒體。為了吸取關注博取眼球,部分網路媒體、自媒體採取誇大、斷章取義的方式,對部分執法行為進行扭曲發佈。
四是暴力抗法。部分群眾對維權的訴求超出了法律的範疇,扭曲的維權使得阻礙執法、暴力抗法頻頻出現,民警的執法權甚至自身的安全也受到侵害,特別作為基層警察,接觸的人群往往是嫌疑人、糾紛當事人、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醉酒人員等等,極易受到違法行為人的暴力抗法。
這些傷害,有言語上的,也有肢體上的。按照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等情形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通行的、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2015年,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將襲警行為列入刑法適用範圍,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的規定從重處罰。
雖然襲警入刑,但暴力抗法現象仍然頻發。
“暴力襲警在刑法中並沒有單獨設立罪名,僅是在妨害公務罪的條款裏增設了第五款來規定對襲警的處罰。由於該條文規定過於簡約,在司法適用中常常出現許多困境,影響了對襲警案件處理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業務部主任丁明分析。
丁明稱,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妨礙公務行為要達到何種程度、造成什麼樣的後果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實際操作性比較欠缺,也沒有配套的司法解釋進行明確,有的時候處於罪與非罪的臨界值之間,所以抗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並沒佔到多數。比如常見報端的某某掌摑交警,這種公然對抗民警執法的行為,就多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而同樣的,醉駕也入了刑,同時相關配套法規明確了醉駕的認定標準,讓法律條文很好地轉換為執法實踐,帶來酒後駕駛情況的明顯改觀。所以如果不明確襲警的入刑‘門檻’,會影響到法律威懾力的發揮,也削弱了法律的預防和打擊犯罪作用。”丁明説。
張登山認為,部分群眾過度維權與執法者缺失維權觀念這一對矛盾,也是造成抗法、襲警事件屢禁不止的原因。
“一些群眾無論對錯,首先意圖把事情鬧大,達到利己的輿論傾斜。而公安機關服務於群眾,對於自身的權益維護,也多從大局出發,多放棄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過於強調律己。”張登山分析,如此的維權方式,必然損害了執法權威,也使得民警的執法權益受到侵害,還會使得侵害者得意忘形,氣焰囂張。
張登山指出,目前雖説公安機關的督察部門可以處理民警的維權,但只要沒有對民警造成身體傷害,一般就採取息事寧人的解決辦法,民警的申訴也往往得不到很好響應。
建議完善民警維權機制
然而,忍讓、低調處置,並不能換來執法權的尊嚴。
“當前公安機關民警的權益保障機制尚不完善,會影響正常的執法執勤工作,也一定程度挫傷民警的執法積極性,這樣的案例數據還在逐年上升。”張登山建議,要在公安機關內設立專門的維權部門,敢於發出自己的聲音,對民警的正當訴求及權益保障真正地重視起來。要完善民警維權機制,公正、合理對待民警的權益,通過專門調查、多方取證,提出既能平息輿論、打擊詆毀者,又能使民警的權益得到維護的合理方案,在強調嚴於律己的同時,也要敢於打擊心懷叵測者的囂張氣焰,敢於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執法權益,捍衛法律的權威。
丁明還建議,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式和法定措施對民警行使監督、申訴、控告的權利,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公安機關也要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明確民警在執法遭遇抗拒時應採取的應對措施,而不是一味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任打任罵。
張登山呼籲,要建立健全網路輿論的引導機制,建立起規範、符合公序良習的網路行業道德規範和標準,從制度上規範網路行為,引導網路輿論朝健康的方向發展,凈化網路輿論環境,讓惡意傷警、仇警的言論、惡意抹黑公安隊伍的謠言蜚語沒有傳播空間。
針對近期多生的多起襲警案件,安徽省公安廳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對侵害民警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人員要嚴格依法處理,決不允許降格處罰。對構成刑事犯罪的,要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以“妨害公務罪”對違法嫌疑人從嚴從重處罰;要嚴格執行民警執勤執法裝備配備標準和攜帶要求,依法、規範使用武器警械。遇暴力襲警時,要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予以處置;此類案件發生後,各地公安機關要及時查明事實,正面發聲,避免出現歪曲報道,對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侵犯民警執法權益案件,適時對社會公佈。通知明確,要從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公安機關執法權威的高度,切實加強對民警維權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維護好民警執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