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日電 41項行政性收費取消或停徵、全國統一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醫師自由執業受制的“緊箍咒”被打破、營運客車有了最基本的安全技術要求……今日起,一批新規的正式實施將影響百姓的生活。

  中新網記者 李金磊 攝

【41項行政性收費取消或停徵】

據財政部、發改委通知,今日起多達41項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將取消或停徵。涉及企業的共35項,涉及個人的共6項。這將大大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

取消或停徵的涉及個人等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登記費(包括婚姻登記費和收養登記費)、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資訊收費、預防性體檢費、興奮劑檢測費、機要交通文件(物件)傳遞費、培訓費(包括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培訓費、國家法官學院培訓費、中央團校培訓費、中央黨校培訓費)。

取消或停徵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房屋轉讓手續費、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清真食品認證費、衛生檢測費、出入境檢驗檢疫費、認證費、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費,等等。

  【全面啟動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

今日起,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將在全國範圍內啟動實施。“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將整合為“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外國人來華工作由原申辦外國專家證、外國人就業證改為統一申辦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是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的合法證件,“一人一號”、終生不變。

國家外國專家局局長張建國指出,“兩證整合”解決多年困擾外國專家和外國人就業之間的模糊概念,通過可操作性強、明確具體的分類標準,整合利用有限的資源服務引進“高精尖缺”人才,有利於推動實施更積極、更開放、更有效的人才引進政策。

  【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為自由執業打破緊箍咒】

國家衛計委發佈的《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今日施行。相關措施為醫師自由執業從法規方面打破了受制于單位管理的“緊箍咒”。

辦法中有關執業地點的規定修改為“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或者縣級行政區劃”。辦法規定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其他執業機構進行備案,執業機構數量不受限制。在註冊地點方面,規定執業醫師在省級行政區劃、執業助理醫師在縣級行政區劃進行,實現“一次註冊、區域有效”。

【部分政府性基金取消調整】

財政部發佈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今日起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此次降費,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二是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政策,在擴大免征範圍的同時,設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上限。

【職稱考試筆跡不一致的成績無效】

新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今起實施。明確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此外,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將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有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將長期記錄。

  【寄遞協議服務安全管理辦法:確保用戶資訊安全】

《郵件快件寄遞協議服務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今起實行。辦法指出,協議用戶不出示有效證件或者拒絕寄遞企業留存複印件的,或發現企業用戶生産、銷售的主要産品屬於禁止寄遞物品的,或曾因交寄違禁物品被行政機關處罰的,寄遞企業不得與其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和提供協議服務。

辦法規定,寄遞企業應在協議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交寄物品。寄遞企業要加強對協議用戶檔案的安全管理,妥善保管用戶資訊,確保協議用戶資訊安全。

  【營運客車新標準:提最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交通運輸部公佈的《營運客車安全技術條件》於今日起實施。該標準從整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方面,對營運客車安全性能和結構配置提出了最基本的安全技術要求。

標準中關於“客車駕駛區上方不應佈置地板”的要求基本上叫停了一層半車的開發及銷售。標準還明確了營運客車內飾阻燃性要求,要求營運客車增配預警系統,並規定了應急門窗的數量標準。

此外,還有一些基礎性規定,如:營運客車應急窗附近應安裝符合要求的應急錘;所有座椅均應裝備符合規定的安全帶,關鍵位置座椅應配備三點式安全帶。

【電子病歷新規:醫療品質安全再提升】

《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範(試行)》今起施行。規範對電子病歷的書寫與存儲、使用和封存等均有相關規定。

規範對電子病歷應用做出基本要求。醫療機構應為患者電子病歷賦予唯一身份標識,以確保患者基本資訊及其醫療記錄的真實性、一致性、連續性、完整性。

根據規範,門(急)診電子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電子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

【加大對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處理力度】

《國家智慧財産權局關於修改<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的決定》自4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規定增加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方式,加大了針對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處理力度,對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情節嚴重的申請人,在不予減繳專利費用、要求進行補繳的基礎上,視情況自本年度起5年內不予減繳專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