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報道,3月31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谷春立受賄案,對被告人谷春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谷春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觀海解局記者發現,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的判決書中有這樣一個細節:鋻於谷春立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谷春立出庭受審

記者查詢中紀委網站,在官方公佈的法院判決中,自2014年至今,共有包括谷春立在內的六隻“大老虎”因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問題線索獲得從寬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深根”東北受賄4千余萬元

關於吉林原副省長谷春立受賄一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02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谷春立在擔任中共瀋陽市委常委、鐵西區委書記、瀋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鞍山市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發展、項目建設、融資貸款、案件處理、職務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家人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65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谷春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鋻於谷春立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谷春立當庭表示接受判決,服判不上訴。

據公開資料顯示,谷春立的仕途履歷未離開過東北。1957年出生的谷春立在結束知青生活後,歷任瀋陽化工社會總廠秘書、瀋陽市經貿委專職委員等職務。在2000年獲得科技哲學專業博士學位後,他的仕途開始扶搖直上,從瀋陽市經貿委主任一路成為鞍山市委副書記、市長,直至2013年成為吉林省副省長。

吉林“首虎”落馬村民放炮慶祝

據中紀委網站2015年8月1日消息,吉林省副省長谷春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同年10月,谷春立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由最高檢對其立案調查。他也成為十八大後,吉林落馬“首虎”。

  《永遠在路上》披露谷春立落馬細節

去年央視播出的反腐大片《永遠在路上》首次披露谷春立的落馬細節。其本人面對鏡頭表示,“走到今天是我沒有想到的,走到今天我也非常痛悔。”

中央紀委紀檢監察室工作人員唐波介紹説,從2015年到案發這半年的時間內,谷春立多次接受公款宴請,包括出入私人會所大吃大喝,次數就達到了三四十次之多。大多數都是不對外經營的,都是內部食堂等場所。

谷春立並非不知道這樣的吃請應酬違反八項規定精神,但他內心深處,並沒有把這真正當回事兒。他認為“在酒桌上協調點事,能夠增進一些感情相互了解,所以協調起來工作比較方便。”

吃企業的飯,用企業的車,關係越走越近之後,谷春立開始利用職務之便為一些企業辦事並收受財物。

2016年10月,谷春立被提起公訴。

谷春立主政鞍山期間,因強拆被當地市民贈“谷大扒”和“一指沒”的封號。據《南方都市報》報道,“谷氏拆遷”中,補償標準並不公開透明,覺得補償不合理的住戶大多遭遇強拆,拆前被社會人員押到車上或關起來,人放回來一看,房子已經推倒了。甚至有目睹強拆、父母被打的孩子,曾嚇得不敢去上學。

2015年8月2日深夜,鞍山市高新區金胡新村響起一陣鞭炮聲,因谷春立落馬聚起的幾個村民感嘆,“谷大扒終於走到了今天”。

揭發檢舉他人還有五隻“老虎”獲輕判

在谷春立判決書數條從輕處罰的理由中,“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一項尤為令人關注。觀海解局記者搜索中紀委官網發現,自2014年至今,還有另外五個“大老虎”的判決書中因明確提及同樣的理由得以被從輕發落。

時間最近的是,國家行政學院原副院長何家成因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入股及上市、房地産項目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10.7071萬元犯受賄罪,于2017年2月被叛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鋻於何家成到案後,檢舉揭發了多人違法犯罪問題線索,依法可予從寬處罰。

河北省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梁濱自2004年至2014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産開發、職務晉陞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57.91383萬元。2016年11月,其被叛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鋻於梁濱“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依法減輕處罰。

同年10月,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金道銘因為他人在煤礦資源整合、職務晉陞、紀檢調查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3781389億元,被叛受賄罪。法院認為其“檢舉他人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有立功表現”,依法從輕處罰。

當年3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海南省原副省長冀文林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冀文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判決書顯示,鋻於冀文林歸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全部受賄事實,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構成自首和立功,認罪、悔罪,積極配合追繳贓款贓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14年10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因犯受賄罪,被叛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二百萬元。

法院認為,“由於李達球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檢舉他人犯罪線索後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積極配合追繳查扣贓款贓物,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

除上述明確提及“檢舉揭發”的落馬官員外,還有諸如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等人因“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落馬高官將功贖罪依據這條法律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貪腐數額並非量刑的唯一標準。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一直是受賄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坦白、認罪悔罪”這些主觀上就能辦到的形式容易,但在“爭取從寬”的量上並不明顯。“揭發他人犯罪”和“主動交待辦理機關並不掌握的犯罪事實”亦是重要途徑。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貪污受賄的條款明確規定,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寬處理。針對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18大後20名省部級幹部被降級最重從副省級變科員

黨的十八大以來,被降級處理的第一名省部級幹部是付曉光。2013年12月,中央紀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問題發出通報,其中,黑龍江省副省級幹部付曉光因私公款消費,大量飲酒並造成陪酒人員“一死一傷”嚴重後果,經中央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中央批准,給予付曉光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按程式免去其黑龍江省政府亞布力度假區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職務,由副省級降為正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