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9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單位行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一案。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武長順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武長順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非法佔有公款共計人民幣3.42億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440萬餘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01億余元供相關單位進行營利活動,從中謀取個人利益。武長順為使其個人實際經營的多家公司獲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上述公司給予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單位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57萬元。武長順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徇私枉法,接受他人請托,向下屬打招呼包庇犯罪嫌疑人,致其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綜上,武長順的行為應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單位行賄罪、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武長順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武長順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70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