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沈亦伶
原標題:企業減負再迎利好(聚焦供給側改革·降費降成本)
4月1日起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日前,財政部發佈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4月1日起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這意味著,今年2000億元降費的“頭炮”已經打響。
此次政府性基金降費,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二是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政策,在擴大免征範圍的同時,設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上限。
很多人關心:這幾項基金收費,是做什麼用的?取消或調整後,降費的力度有多大?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兩項取消一項調整,降費預計超400億元
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是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就開始徵收的地方政府基金,主要目的是彌補包括城市配網在內的城市建設資金不足問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于2008年開徵,具體徵收標準,由各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其收入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建設單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財政部公佈的數據顯示,2015年,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收入295.52億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89.17億元。2016年相關數據尚未公佈。據財稅專家估算,這兩項基金取消後,降費減負的力度應該超過400億元。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是由地方政府徵收的一項基金。凡企事業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省級政府規定比例的,就需要交納殘疾人保障金。殘疾人就業比例各地的規定不一樣,一般來説不低於1.5%。也就是説,如果一家企業有員工1000人,就需要安排15個殘疾人。用人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就要拿出一人的年平均工資來繳納殘保金。
“作為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保障舉措,向用人單位收取殘保金是必要的,但收費要切合實際,標準也要合理。”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助理張斌認為。
在殘保金收費標準上,各地也不一樣。去年,北京市出臺殘保金保障新標準,將原來按北京市年每人平均工資,改為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這麼一改,一些工資水準較高的企業,比如網際網路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等,殘保金繳費額大幅上升,有的甚至增加了好幾倍。
“此次殘保金徵收政策調整,設置了徵收標準的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就是要避免一些企業負擔過重。”張斌説,各地殘保金的規定比例,也應符合實際情況。像廣東等經濟發達省份,勞動力聚集且外來務工人員多,而殘疾人出來打工的少,殘疾人佔比就小。按1.5%以上的比例來安排殘疾人就業,實際需求根本達不到,造成企業多繳費負擔重。
授權地方政府,自主減免部分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為支援社會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按照基金用途,政府性基金支出可分為以下幾類:
——用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包括鐵路建設基金、民航發展基金等。
——用於水利建設,包括水利建設基金、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和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3項。
——用於城市維護建設,包括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等。
——用於教育、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包括旅遊發展基金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彩票公益金等。
——用於移民和社會保障,包括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
——用於生態環境建設,包括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育林基金、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等。
——用於其他方面,包括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中央特別國債經營基金財務支出,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名目繁多的收費使許多企業不堪重負,要大幅降低非稅負擔。包括全面清理規範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等基金,授權地方政府自主減免部分基金。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國家在水利、電力、鐵路、民航等領域設立了多項基金,促進了基礎設施建設和相關事業發展。但由於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重復設置,項目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等問題。
經過幾輪清理規範後,到2015年,政府性基金已從2000年的327項減少到28項。2016年,國家進一步清理收費基金,停徵價格調節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整合歸併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等7項政府性基金。特別是針對小微企業,加大了降費力度。
此次,在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同時,授權地方政府自主減免部分基金,在財政部的通知中也已明確:“十三五”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準、相關公共事業和設施保障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決定免征、停徵或減徵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
全面清理規範,方向是“收費法定”
降費,如何讓市場主體有切身感受?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了五個方面的工作,包括全面清理規範政府性基金、取消或停徵中央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那麼,全面清理規範政府性基金,應該從哪著手,清理的重點有哪些?
“全面清理政府性基金,要以正稅清費為原則。”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認為,與稅收相比,政府性基金收入門類龐雜,在各類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時,要明確政府性基金的徵收目的、金額、時限,建立定期評估與退出機制。
“不少政府性基金是按照重大項目設立的,這類基金應規定明確的到期日,項目完成後要及時停徵,並向社會公開。”張斌指出,現在一些政府性基金的立法層級,比國務院“暫行條例”的層級還低,不利於控制社會負擔水準。應按照稅收法定原則,提高政府性基金的立法層級,取消政府部門設置和徵收基金的權力。這樣,才能有效保證清理過後不再反彈。(記者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