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人社部公佈《關於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明確了4項支援政策。未來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期間保留基本待遇。

政策1 挂職或參與合作可得開發收益

意見提出,事業單位選派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挂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是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産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産力對接的重要舉措。

人社部明確,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挂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權利。合作期滿,應返回原單位,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議。

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挂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與專業技術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和考核、工資待遇等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當約定工作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以及依據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形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進行權益分配等內容。

政策2 取得成績可作為職稱評審依據

意見提出,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單位的工作業績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據。

同時,意見提出,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應該同時保證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單位同意;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和在職創辦企業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業技術人員約定兼職期限、保密、智慧財産權保護等事項。創業項目涉及事業單位智慧財産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政策3 創業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

對於離崗創新創業的,意見明確,事業單位專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期間依法繼續在原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工資、醫療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結合實際確定,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創業企業或所工作企業應當依法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離崗創業人員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離崗創業期間非因工死亡的,執行人事關係所在事業單位撫恤金和喪葬費規定。

離崗創業還能回來嗎?回來還有崗位嗎?對此,意見明確,事業單位對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空出的崗位,確因工作需要,經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聘用急需人才。離崗創業人員返回的,如無相應崗位空缺,可暫時突破崗位總量聘用,並逐步消化。

同時,意見規定,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本人提出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單位應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單位。離崗創業期滿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返回的,原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係,辦理相關手續。

政策4 可設創新崗位實行彈性工作時間

事業單位可根據創新工作需要設置開展科技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等工作的崗位(簡稱“創新崗位”),並按規定調整崗位設置方案。通過調整崗位設置難以滿足創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規定申請設置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

創新崗位人選可以通過內部競聘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産生,任職條件要求具有與履行崗位職責相符的科技研發、科技創新、科技成果推廣能力和水準。

事業單位根據創新工作實際,可探索在創新崗位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便於工作人員合理安排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向在創新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

同時,事業單位可以設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準創新人才兼職。事業單位設置流動崗位,可按規定申請調整工資總額,用於發放流動崗位人員工作報酬。

■ 追訪

事業單位下屬企業不在範圍內

對於具體哪些人員可以享受上述創新創業的政策,人社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適用範圍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專技人員。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業單位的專技人員,符合不同創新創業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請。

“離崗創業的,須離崗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這位負責人表示,意見的規定既支援和鼓勵符合條件的專技人員積極參與創新創業,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窩蜂”式的離崗潮,對事業單位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

該負責人還明確,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包括獨資企業或控股企業,都不在挂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離崗創業的範圍內。

他表示,這主要考慮,一是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有關“逐步實現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與下屬公司剝離,原則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不再新辦企業,強化科技成果以許可方式對外擴散”的規定精神相一致;二是與事業單位改革事企分開的目標相一致;三是避免出現一些地方和部門擔心的規避國家收入分配政策規定的行為。

離崗創業要避免“吃空餉”

從過去的“停薪留職”到現在的“留職不停薪”,一系列支援政策將打破原有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這是否會造成人事管理的混亂?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為保證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工作有序開展,根據不同創新創業方式,採取相應的人事管理辦法。

這位負責人表示,到企業挂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人員,屬於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挂職或者合作期滿,應返回原單位。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人員以及離崗創業人員,都屬於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的專技人員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單位同意。

離崗創業人員,創業期間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要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處理。離崗創業期滿,離崗創業人員可以提出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提出返回原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返回的,原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係,辦理相關手續。

“這些規定是對事業單位作為公共部門、專技人員作為公職人員的必然要求,也避免在支援鼓勵創新創業工作實施過程中産生‘吃空餉’問題或者産生類似過去‘停薪留職’導致的諸多後遺症。”這位負責人表示。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表示,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一系列新政策,是對過去管得過多、過死的舊有的人事管理制度的一個改革。“改革就是破舊立新,下一步,應該針對新情況相應完善相關制度,在鼓勵支援這些人創新創業的過程中規範其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管理的關係。”蘇海南説。

■ 專家説法

政策落實不會增加財政負擔

“當前我國老齡化趨勢日益加深,傳統的人口紅利正在消失,需要研究如何拓展制度性人口紅利。”蘇海南説,此次意見發佈的一系列政策解除了事業單位人員創新創業的後顧之憂,起到了“托底”的作用,有利於讓專業技術人員到市場上打拼,同時,離崗創業有一個期限,期滿後返崗,也避免出現離崗後創業不成面臨失業的問題。

“這為專業技術人員自主創新創業能夠真正地落實落地,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政策保障。”蘇海南説。

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人員以及離崗創業人員,意見明確,他們在創業期間都屬於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蘇海南表示,由於這些人本身就是事業單位由財政供養的人員,因此,政策的落實不會額外增加財政支出。

“相比在創業過程中需要很強扶持政策的大學生來説,高校、科研院所的專業技術人員已經是為社會做出貢獻的人才隊伍成員,他們的創業將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和就業崗位。”蘇海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