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3月23日電(記者闞楓)近期,石家莊、長沙、廊坊等多地出臺規定,明確黨員幹部在工作中可以容錯免責的情形。作為一項鼓勵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政策,去年以來,多省份開始探索幹部隊伍中的“容錯機制”。那麼,官員在工作中的哪些差錯可“免責”?“網開一面”該由誰説了算?
多地為“幹事者”列免責清單
近期,河北廊坊市出臺《鼓勵改革創新幹事創業容錯糾錯辦法(試行)》,明確規定了14種黨員幹部在在工作中可以“容錯”的具體情形。
記者梳理髮現,除了廊坊,今年2月,河北石家莊、湖南長沙也推出類似舉措。同樣在2月,內蒙古自治區還向全區印發了《關於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幹部改革創新幹事創業的意見》。
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給幹事者鼓勁,為擔當者撐腰”。如何提供制度保障,營造“敢闖敢試”的改革氛圍受到輿論關切。
記者梳理髮現,去年以來,包括陜西、重慶、四川、浙江、安徽、山東、上海、廣東等,多個省份開始探索公務員隊伍中的“容錯機制”,列出免責清單,鼓勵幹部幹事創業。這些舉措有些是由省級層面出臺規定,有些則是由地市級層面發文試行。
這些規定中,多數強調“容錯”的前提是幹部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中“出於公心”“盡職盡責”,且結果“客觀上難以預見”。
例如,內蒙古和四川的規定都強調,可予容錯免責的行為,是幹部在主觀上出於公心、擔當盡責,客觀上由於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未達到預期效果、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行為或失誤。
中新社發 張勇 攝
哪些差錯可以開“綠燈”?
在各地的“容錯”機制中,對於免責情形和範圍都給予明確列舉。
具體而言,各地規定的“容錯”情形大都強調了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符合上級政策精神、經過集體民主決策程式等。
例如,上述河北廊坊明確的可“容錯”的範圍必須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不可預知的因素,按程式經集體研究、民主決策,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出現失誤或造成影響和損失”,等等。
深圳和石家莊的規定都明確了“三個區分”,指出要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為了解決幹部的後顧之憂,一些地方明確了對誣告誹謗的處理。例如,長沙規定了對誹謗誣告行為的認定標準和依法依規的處理方式,要為受到誹謗誣告的幹部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減輕心理包袱。
“網開一面”誰説了算?
領導幹部“出錯”後,誰來認定該不該免責,毋庸置疑,這一環節在容錯機制中格外重要。記者梳理髮現,各地規定均明確了免責申請的主要流程,免責與否的認定機構多是由問責部門來承擔。
例如,內蒙古規定,幹部在受到問責時,認為符合容錯情形的,可向問責實施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問責實施機關應當認真組織開展調查核實,一般在30日內作出結論性認定意見。
濟南和杭州規定的免責認定流程基本一致,即在啟動問責程式後7個工作日內,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受理申請後,將及時開展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認定意見。認定結果將在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反饋。
根據深圳當地媒體去年6月的報道,深圳市正建立由市紀委牽頭,組織、監察、審計等部門參與的容錯認定協調機制,對需要容錯的事項進行協調認定。
不過,並非所有領域都可以“免責”,例如,杭州的規定中明確註明“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除外”。此外,容錯機制也不能成為免責“馬甲”,多數地區強調,嚴禁打著改革創新的旗號搞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堅決懲治借改革創新之名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假公濟私等行為。
專家:“容錯”認定應讓公眾發言
“當前,在高壓反腐的大背景下,一些官員開始對工作畏首畏尾、消極懈怠,甚至出現為官不為的現象,此外,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國家需要鼓勵各級幹部敢想敢幹、敢闖敢試,這是當前容錯激勵機制出現的兩大因素。”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對中新網記者分析。
在汪玉凱看來,當前,中國的改革需要在幹部隊伍中發現、提拔更多的改革者、幹事者,但是,如果缺乏容忍改革試錯的保障制度,自然會挫傷幹部隊伍的積極性。
“幹部爭做‘太平官’,為了不幹錯,乾脆不幹事,因為‘怕出事’而懶政怠政,這些最終將導致改革措施的難落地。”汪玉凱説。
對於容錯機制的具體操作,汪玉凱強調應引入多元評價機制,尤其是讓公眾參與免責認定。
“政府幹的事情好不好、對不對、能否免責,不僅應有紀檢等問責部門的認定,還應該引入社會評價,讓公眾參與容錯免責的認定程式,這樣才能保證認定的科學性,保證容錯機制有效發揮作用。”汪玉凱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