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17日)注意到,公安部官網發佈關於《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包括一系列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權益保護條款,包括對於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復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應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意見稿中,“見義勇為人員”被界定為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事跡突出的公民。

官方消息顯示,公眾可通過公安部網站(www.mps.gov.cn)查閱公開徵求意見稿,有關意見建議可在2017年4月16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jyyw1@cjyyw.com和jyyw2@cjyyw.com。

焦點1

行為發生日起2年可申請見義勇為

意見稿規定,具有5種情形之一且事跡突出的,可以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包括:同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同正在實施侵害國家、集體財産和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破獲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為保護國家、集體財産或者他人人身財産安全搶險、救災、救人的以及其他見義勇為的。

見義勇為行為和人員的確認,由行為發生地縣級見義勇為工作部門負責。

記者注意到,申請確認見義勇為有時效限制。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二年內提出。

縣級見義勇為工作部門受理申請、舉薦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收集有關證明材料。

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申請、舉薦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焦點2

見義勇為人員及子女可享就學照顧

在權益保護方面,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綠色通道,及時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拖延。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治療期間,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單位不得扣發其工資、獎金等待遇;無固定收入的,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得辭退或者解雇見義勇為人員。

見義勇為人員還擬可以享受一系列“福利待遇”。如對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子女,應當給予就學、升學照顧;對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按規定減免有關費用等。

【追問】

因見義勇為産生費用誰負擔?

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費用問題在實踐中往往引發爭議。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復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無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的,參保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的,參保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先行支付,並有權依法追償;其餘部分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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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已出臺相關規定

記者注意到,在公安部發佈徵求意見稿之前,浙江、廣東、貴州、北京等地都已出臺了相關規定。

修訂後的《〈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于2014年8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規定市和區、縣政府設立見義勇為基金,對於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家屬、致殘人員及其家屬,在支付住房租金、醫療費、子女上學費等方面有實際困難的,經區、縣民政部門調查核實,由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從基金中給予經濟補助,有關部門應當適當減免費用。

浙江省早在2011年8月也印發了《浙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若干規定》,根據《規定》,浙江見義勇為先進人員最高可獲得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據去年發佈的消息顯示,5年來浙江共有92人獲“見義勇為”稱號。

此外,2011年備受關注的“小悅悅事件”發生後,廣東省社工委透露消息顯示,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已將《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列入2012年廣東省立法工作計劃,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