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向“村霸”宗族惡勢力亮劍:最高檢詳解如何界定“霸”與“惡”
近期,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懲治“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犯罪積極維護農村和諧穩定的意見》,引發輿論關注。“村霸”到底有哪些典型特徵?“村霸”和宗族惡勢力存在的根基是什麼?如何加以懲治和預防?半月談記者近日專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三局局長孫忠誠。
半月談記者:如何界定“村霸”?
孫忠誠:嚴格來説,“村霸”並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而是對農村一些流氓惡勢力的通俗用語。嫌疑人屬於“村霸”範疇,在實際偵辦過程中可從其行為表現特徵來判定。一是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嚴重干擾破壞村民正常生産生活秩序的;二是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打架鬥毆、聚眾鬧事,危害農民群眾利益,群眾不敢惹、鄉村幹部不敢管的;三是倚強淩弱、強拿強要、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坐地納貢、結夥哄搶的;四是有組織、有紀律、有固定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擾亂和危害農村社會治安秩序,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五是對鄉村幹部不滿,尋釁滋事、無理取鬧,或者依仗其家族、親屬勢力或利用其物質財富操縱農村基層組織選舉的;六是誣告陷害,利用熱點難點、矛盾糾紛煽動群眾,操縱鬧事,破壞農村安定團結的;七是受雇於人、充當打手,殘害無辜的,等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均可歸屬於“村霸”範疇。
另外,檢察機關在懲治“村霸”和宗族惡勢力違法犯罪工作中,還要特別注意依法懲治農村基層人員在涉農惠民補貼申領和發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徵地拆遷補償、救災扶貧優撫、生態環境保護等過程中,利用職權恃強淩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國家專項資金的職務犯罪,採取賄賂或暴力、威脅等手段操縱農村“兩委”換屆選舉,以及放縱、包庇“村霸”和宗族惡勢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為“村霸”和宗族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職務犯罪,著力營造風清氣正的基層政治生態。
半月談記者:在農村治理中,宗族發揮著重要作用,如何區別對待其中的惡勢力?
孫忠誠:是的,宗族在農村治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當前也有一些地方宗族勢力的發展出現扭曲,演變成為爭奪家族利益甚至一己私利而從事非法活動,侵害農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的一股惡勢力。更有甚者,這股宗族惡勢力被不法分子利用,淪為侵蝕國家基層政權的工具。因此,為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夯實黨的執政根基,確保農村和諧穩定,對於涉嫌違法犯罪的宗族惡勢力,必須毫不手軟,進一步加大整治力度。
半月談記者:當下在對“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的治理中面臨哪些困難?
孫忠誠:一是部分農村經濟發展落後,教育水準跟不上,産業發展不足,許多適齡青年無書可讀、無業可就,很容易蹚入“村霸”渾水。此類人員存量較多,且處於無業遊民和成為“村霸”的邊緣。二是存在個別基層組織人員為“村霸”充當保護“保護傘”的行為。“村霸”肆無忌憚,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很多時候是因為“上頭有人”。三是一些地方基層“兩委”班子選舉制度不健全、不透明,“村霸”拉票、賄選,或為當選“兩委”而拉攏成氣候的“村霸”、宗族勢力,從而淪為其欺行霸市的爪牙。四是有些基層組織弱化,作為民間糾紛第一道防線的村調解委員會、治保會等面對矛盾糾紛不願管、不敢管;而一些村民法治觀念淡薄,面對不法侵害多數選擇忍氣吞聲,助長了“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同時也造成執法、司法部門無從了解相關犯罪行徑,無從查辦和治理。
半月談記者:如何建立懲治“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犯罪的長效機制?
孫忠誠:一是要加強檢察、紀檢監察、公安、社會綜治的協作配合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手軟,尤其要突出打擊為其充當“保護傘”的職務犯罪。二是要發揮檢察職能,配合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和換屆選舉機構共同維護好“兩委”換屆工作秩序,積極有效預防各類干擾、操縱和破壞換屆選舉的職務犯罪,杜絕“村霸”和宗族惡勢力操縱選舉。三是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健全村調解委員會、治保會、民兵等組織,壯大農村社會治安力量。四是加大宣傳,及時曝光查辦的典型案例,向群眾展示懲治“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的成效。同時,深入開展普法教育,增強農民群眾法制觀念,促進其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權。(半月談記者姜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