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推動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範和及時糾正機制。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在發佈會中透露,“中央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嚴格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改革文件,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範圍和認定標準,規範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式,有助於逐步減少、妥善解決證據合法性的爭議。”
關注1:堅持非法證據排除原則
“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這些重大歷史冤假錯案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戴長林在昨日的發佈會上表示。
此次“意見”明確,堅持非法證據排除原則,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經審查認定的非法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是導致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非法證據認定難、排除難的問題,“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範圍。
“意見”規定,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意見”確立了先行當庭調查原則。“在法庭開庭前,在調查取證之前,庭審之前,先調查證據的合法性,是合法的進入下一步,不是合法的不得進入法庭。”戴長林説。
“意見”明確指出,對於法律規定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影的案件,公訴人沒有提供訊問錄音錄影,或訊問錄音錄影存在選擇性錄製、剪接、刪改等情形,現有證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意見”還確立了偵查人員在必要時出庭的要求,明確規定不得以偵查人員簽名並加蓋公章的説明材料替代偵查人員出庭。經法院通知,偵查人員不出庭説明情況,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關注2:達到什麼程度屬於疑罪?
針對“疑罪從無難”的問題,戴長林説,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沒有發現和解決的事實證據問題,最終要在審判階段兜底解決,法院一旦受理達不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就往往陷入“定放兩難”的境地:如果勉強下判,既違反法律規定,也極有可能導致冤假錯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難以承受放縱罪犯的質疑等巨大壓力。
他説,上述原因導致疑罪從無原則難以落實,超期羈押難以禁絕,冤假錯案難以防範。
戴長林表示,對於依法認定的疑罪案件,要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不得違心下判;對於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
但對案件中一般的細枝末節問題和不影響定罪事實的疑點,不得輕率適用疑罪從無原則。
“要切實改變只強調懲治犯罪而忽視保障人權的觀念,堅決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戴長林稱,法院要堅持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對審判活動受到不當干擾等應嚴肅處理,不得因輿論炒作、陳情鬧訪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戴長林要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準確把握疑罪的標準,“將來我們要認真研究,準確把握,什麼樣是疑罪,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是疑罪)。確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處罰,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此外,他建議,為統一定罪事實的證據標準,有必要探索運用大數據對量大、面廣的刑事案件證明標準進行集中攻關,形成操作性強、可數據化的統一標準,減少事實證據問題的認識分歧。
關注3:證人、鑒定人出庭保障機制
證人出庭是庭審實質化的核心內容。2012年刑訴法修改規定了強制證人出庭和證人保護等制度,但證人出庭率低的問題依然存在。
“意見”進一步明確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範圍。戴長林説,並不是所有的證人、鑒定人都需要出庭。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法院認為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強制證人到庭。
同時,控辯雙方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
“意見”明確,證人沒有出庭作證,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經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戴長林解釋,此舉“既有助於控辯雙方積極組織動員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也能夠避免法庭因採納不真實的書面證據而錯誤認定案件事實”。
此外,“意見”還明確了證人、鑒定人出庭保障機制,證人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同時,依法享有受到法律保護和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要積極借助現代科技手段推進改革,探索通過遠端視頻作證等方式解決證人出庭作證難題。”戴長林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