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審理婚姻家事案件中,確立或變更撫養關係、確定撫養費支付數額、如何行使探望權等,更多還是成年人視角,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並未得到有效貫徹;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案件的理念及制度嚴重滯後…….
這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近日發佈的《2020-2022年度婚姻家庭訴訟中的未成年人保護問題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中的內容。
中心執行主任于旭坤介紹,中心的研究人員通過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統計分析了2020年至2022年三年內涉及未成年人婚姻家事終審案件,以全國30個省級行政區共計1382個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事終審案件為樣本,圍繞離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保護問題展開專門研究。報告顯示,在1382個案例樣本中,有1370個案件顯示涉及未成年子女,共涉及1649名未成年人。
1382個案例中,案件樣本的糾紛類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供圖
確立或變更撫養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見很難被聽見
民法典規定了確定撫養關係的三個具體原則:一是不滿兩周歲的,母親直接撫養;二是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按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決定直接撫養方;三是對滿8周歲的子女要尊重其真實意願。
為了落實民法典規定的這些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就撫養關係的規定與1993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幾乎相同,主要從成年人視角考量,比如:一方是否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一方是否有其他子女,子女隨其生活的長短等。
在確認或變更撫養關係的案件審理中,徵求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見應是一個必經環節。中心研究人員查閱到的案例顯示,裁判文書中明確寫明詢問、徵求或者考慮年滿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見的案件比例佔比僅為51.9%。有的案件中,當事人開庭時提交了未成年人書寫的“意願書”,雙方進行了質證,但是人民法院裁判時,並沒有提到是否採納了未成年人的意見。
在有些案件中,父母一方以縱容孩子玩遊戲、不上學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方式“誘惑”“逼迫”未成年子女同意與其一起生活,在一起案件中,男方出具兩名未成年子女的證言,擬證明自己對姐弟二人很好。但是法院經審理查明,證言是姐弟二人在父親的逼迫下寫的,其中一人明確表示想隨母親生活。最後,二審法院在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本人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改判。
于旭坤提醒,司法實踐中,在充分聽取未成年人真實意見的同時,還要充分認識到,未成年子女在表達意見時,容易受到外界干擾,有些未成年人表達的並不一定是真實意願,法院不能只是簡單詢問就以尊重孩子意見為由作出判決,應該要從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出發綜合考量。
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範圍過窄
撫養費關乎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現行司法解釋規定了撫養費主要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三項具體費用,同時用“等費用”作為兜底性規定,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可以考慮三方面因素,即: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
但中心的研究人員查閱案例後發現,法院裁判認定撫養費的範圍主要是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一般沒有其他費用。生活費一般是未成年子女在衣食行方面的開銷,屬於日常生活支出,這部分費用應予保障。教育費、醫療費是否需要另行支付、支付多少,往往是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裁判僅支援支付基本的教育費用,或者認為撫養費已經包括了教育費、醫療費用,無需另行支付。
部分撫養費糾紛案件類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供圖
報告認為,司法實踐中對於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數額的判定,只是考慮了父母的收入水準。一些法院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主要是依據父母的負擔能力,即依據其收入的20%-30%計算,忽略了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這兩個因素。
一些法院認定的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月總收入”的,往往是每月固定的工資收入,較少考慮到房租、股票、股權、拆遷等其他資産性收入。無法查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具體收入時,由於缺少統一標準,不同地區的法院還會引用不同的基數計算撫養費。
有的依據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撫養費;有的依據當地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計算撫養費數額,具體又分為全體居民、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三種情況;有的依據居民每人平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撫養費數額;還有的依據人身損害(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計算撫養費數額,但有的是依據消費性支出計算,有的是依據每人平均可支配年收入計算等等。
亟需法律政策規制、少年審判機構建設、社會支援系統搭建齊發力
作為多年來一直從事未成年人保護理論和實務研究的專家,中心主任佟麗華認為,我國當前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案件的理念以及制度嚴重滯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婚姻家庭關係,特別是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認識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認為家庭中以父母為主宰、未成年子女為附屬的觀念已經徹底改變,民法典以及修改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都確立了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立變更撫養關係、父母探望權行使等相關司法解釋明顯滯後,沒有充分體現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
在他看來,更好保護婚姻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考慮在法律政策規制、少年審判機構建設、社會支援系統搭建等方面開展工作。
他建議,儘快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普遍設立獨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在基層人民法院建立專門的少年法庭辦案組;最高人民法院應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視角出發,貫徹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的最新規定,發佈司法政策、文件,細化審理離婚案件中,雙方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確立、變更撫養關係的基本原則;確定撫養費的科學標準;確立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權、父母應當履行探望義務;規定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具體情形等。
佟麗華同時認為,在涉及未成年人婚姻家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很多未成年人需要心理輔導、社工支援、法律援助,很多案件需要專業的調解人員,目前人民法院、政府部門、婦聯組織等,都缺乏此類專業人才,一些專業的社會組織尚未深入參與到此類案件中,需要人民法院、政府部門和婦聯組織等進一步加強培育和支援力度。
他建議,遴選一批在未成年人保護和婚姻家事領域具有一定工作基礎,且有意願、有能力參與社會調查、婚姻家事調解、法律援助等相關工作的優秀社會組織。人民法院、政府部門和婦聯組織等與他們建立聯繫,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援他們開展專項、專業服務,為未成年人健康快樂成長創造良好家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