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惡劣,令人髮指!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發生的一起家暴致死案件引發廣泛關注。
1月3日淩晨,據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通報,2023年12月17日淩晨,新城區公安分局接到一男子報警稱,聽到其鄰居家疑似一男子在毆打一名女子。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置,當場控制嫌疑人唐某某,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對受害人王某某進行救治。12月19日,王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據報道,施暴者是內蒙古師範大學青年政治學院幹部唐某某。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案發當日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現已執行逮捕。根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按照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犯罪,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嚴格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家暴致人死亡是侵害婦女人身權益的嚴重犯罪,相信隨著公安部門的進一步偵辦,家暴者將受到應有懲罰。此案施暴者是一名“高校幹部”,由此可見,文化層次、社會職業等身份因素並不能成為隔絕家暴的天然屏障。家暴本質是暴力,家暴違法甚至犯罪行為與身份無關,只與行為有關。
此案引發輿論關注的另一焦點是,施暴者酒後家暴是否可減輕刑責。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15日對外發佈中國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明確家庭暴力犯罪中,飲酒等自陷行為導致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不必然減輕其刑事責任。絕大多數情況下,主動攝入酒精、毒品或其他物質後,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手段和程度都會加大,給受害人帶來更殘忍的嚴重後果。酒後家暴不是施暴者減輕刑責的“擋箭牌”。
任何身份都不是實施家暴的藉口,任何關係都不是實施家暴的藉口,任何理由都不是實施家暴的藉口。家暴不能也不應被原諒,對那些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家暴行為,必須嚴懲施暴者。只有讓施暴者付出應有的代價,方能懲惡制暴、震懾不法、彰顯正義!家暴不是家務事!對家暴“零容忍”,有態度,亦要有力度!我們期待把反家暴的各項行動落實得更牢更到位,讓此類家庭悲劇更少一些。(楊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