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下女兒不到一年便離開北京回了四川娘家,此後再未對女兒盡撫養義務,23年後,47歲的張女士突然回到北京,要求女兒給付贍養費,並在遭到拒絕後將女兒訴至人民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判決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1996年,24歲的張女士在北京市昌平區遇到了周先生,二人于當年結婚。婚後,張女士將戶口遷至昌平區某村,並生下了女兒小米。沒想到,小米出生剛五個月,張女士便離開了新組建的小家,回了四川娘家生活,從此不再與周先生聯繫,也對女兒不再問津。2015年,張女士與周先生離婚。2019年,時隔23年,張女士再次回到北京,此時的小米已經是步入社會的大姑娘了。張女士認為自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只能住在養老院,小米應該履行贍養義務。在索要贍養費遭拒後,她將小米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贍養費2000元。
小米辯稱,張女士作為她法律上的母親,從未盡過應盡的撫養義務,也從未參與她的成長。她相依為命的奶奶和父親身體都不好。父親智力有障礙,還有高血壓、靜脈曲張等疾病,一直在住院治療。80歲的奶奶患有心臟病、高血糖、腿部疾病等,兩人每年看病支出很多,而自己每個月的收入還不到6000元,支撐家庭已經是入不敷出。小米説,母親張女士回京後住在養老院裏,自己前去探望,母親雖認不出自己,但能夠正常交流,有勞動能力。因而,不管從法定義務、自己的收入和支出狀況、母親的身體狀況等因素考慮,她都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贍養母親張女士。
昌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贍養父母、孝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但在本案中,原告張女士尚未步入老年期。雖然住在養老院,但未有證據證明其喪失了勞動能力或有精神疾病,因而其要求女兒小米承擔贍養義務的事實依據不足。原被告雖然名為母女,但卻長期阻隔,無情感交流,張女士也未盡過撫養義務。綜上,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父母慈愛,子女孝順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但總有父母在應該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時不在場,卻在年邁時要求子女照顧。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官説,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盡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基礎和前提,如果父母確因經濟能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未能履行撫養義務,且自身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時,子女成年後主張免除贍養義務的,法院不予支援。如果父母具有撫養能力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對子女實施虐待、遺棄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