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該實施辦法明確,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特別強調電子數據也應當同步封存、加密、單獨管理。對於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業時免除犯罪記錄的報告義務。
該實施辦法共計26條,涵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定義及範圍、封存情形、封存主體及程式、查詢主體及申請條件、提供查詢服務的主體及程式、解除封存的條件及後果、保密義務及相關責任等內容,基本上解決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該實施辦法明確,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一是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式中的材料,在訴訟終結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後,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對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對於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後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應當標注“含犯罪記錄封存資訊”,並對相關資訊採取必要保密措施。二是對於未成年人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也應當依法封存。三是對於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也要注意對未成年人的資訊予以保密。四是對於2012年12月31日以前辦結的案件符合犯罪記錄或者相關記錄封存條件的,也應當予以封存。
該實施辦法規定,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臺提供或者授權相關平臺對接,不得授權網路平臺通過聯網直接查詢未成年人犯罪資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後,非因法定情況,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後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該實施辦法依法嚴格限制了單位查詢主體,沒有國家規定的,有關單位查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不予許可。對於個人查詢本人犯罪記錄可以依申請受理。明確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記錄。明確了出具證明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