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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跟誰過? 孩子年滿8歲有“發言權”

發佈時間:2022-05-27 13:56:08 來源:南京日報 作者:張源源 責任編輯:代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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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昨天,江寧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

父親毆打虐待兒子,獲刑一年半

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間,被告人李四(化名)在家中長期使用電線、數據線和竹枝等工具毆打其兒子李小四(化名),多次讓李小四罰跪,還以言語訓斥恐嚇、淋雨、頭撞墻、夜間帶至附近山上恐嚇孩子等方式體罰、虐待李小四。

公安機關先後兩次向李四發放《反對家庭暴力法律告誡書》,但李四仍不予改正。經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法醫鑒定,李小四損傷程度已達輕微傷。

江寧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四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恐嚇等方式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構成虐待罪,其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江寧區法院對被告人李四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提醒,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依法承擔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如果使用暴力手段長期毆打孩子,對子女的身心造成損害,情節嚴重的構成虐待罪。

父母爭撫養權,孩子年滿8歲有“發言權”

李某與黃某是一對夫妻,女兒小李出生於2012年,後雙方于2014年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母親黃某撫養,父親每月給撫養費,直至女兒大學畢業為止,高中以後的教育費用另行協商約定。

2021年,父親李某向法院起訴變更撫養關係,請求判決女兒由自己撫養,母親每月給付3000元撫養費。李某稱,自己給了撫養費,但前妻經常拒絕自己探望女兒。黃某則稱,前夫並沒有按照離婚協議約定足額給付撫養費,而且經常不打招呼,突然探望影響孩子的生活,不同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法院審理中,小李明確表示願與母親共同生活。

江寧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倆離婚時已經約定女兒由母親撫養,且小李在庭審中也表示希望今後與母親共同生活,應當尊重小李本人的真實意願。父親李某要求變更撫養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法官提醒,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離婚時“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賦予孩子選擇跟隨父母何方生活的“發言權”。

離婚時約定撫養費每月1萬,5個月後反悔起訴

小張是張某與陳某的非婚生女,2020年9月,父母倆經鼓樓區法院調解達成協定,約定小張隨母親生活,父親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撫養費10000元,至女兒年滿18周歲時止。5個月後,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降低撫養費標準。

法院指出,該案的父親張某在簽署調解協議時對自己的給付能力是明知的,願意承擔的撫養費數額也應該是自己深思熟慮後的數額,短短數月之後,即以自己沒有能力為由要求降低撫養費,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經濟狀況惡化。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原則出發,不應支援其主張。

在此類案件中,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狀況較簽署調解協議時有無明顯變化,再結合子女實際情況,綜合考量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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