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車遲到想改簽?春節出行注意了
發佈時間:2024-02-11 17:46:29 | 來源:北京青年報 | 作者:楊晴 | 責任編輯:蔡得軍每年春運,在外工作、求學的人們懷揣著對家鄉和親人的思念踏上歸鄉的火車,而這趟旅途有時並不是一帆風順的。沒搶到火車票能買高價黃牛票嗎?錯過發車時間可以申請退票嗎?乘坐火車受傷應由誰來負責?海淀法院法官通過案例提醒您火車出行的注意事項。
高價倒賣火車票不合法購票請認準官方渠道
2019年春節前,汪某在火車站附近幹起一門兒“來錢快”的生意,他使用購買的109張他人身份證,從火車站售票窗口購買了共計130張火車票,票面價值23000余元。汪某計劃在火車站周圍將車票加價賣給沒有搶到票的旅客。不料在兜售過程中,被火車站民警抓獲,汪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109張身份證及130張火車票被依法扣押。後檢察院對汪某的犯罪行為依法提起公訴。
庭審中,被告人汪某及辯護人對檢方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提出異議,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汪某係初犯,到案後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應對其從寬處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汪某倒賣車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車票罪。鋻於汪某係初犯,到案後及在庭審過程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法院最終以倒賣車票罪判處被告人汪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24000元,扣押在案的身份證和火車票依法予以沒收。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高價、變相加價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本案中,汪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倒賣火車票,票面價值23000余元,情節嚴重,構成倒賣車票罪,依法受到刑事處罰。
在此提醒,倒賣車票行為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因此購買火車票一定要通過火車站窗口、火車票代售點、12306網站等官方渠道購買。從“黃牛”手中購買高價票,不僅多花了冤枉錢,交易安全也得不到保障,一方面存在買到假票的風險,另一方面也會造成公民身份號碼等個人資訊洩露。如果遇到欺詐行為,或發現有人偽造、倒賣車票,請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因自身原因錯過發車時間僅可改簽當日其他列車
胡先生和妻子乘坐公交車前往火車站,準備搭乘當晚21:09北京至長春的列車,不料路上卻遭遇了堵車,導致胡先生和妻子21:30才到達火車站,此時列車已正點開出20多分鐘。胡先生匆忙趕到火車站售票處辦理改乘手續,工作人員卻告知按照規定開車後只可改簽當日其他車次,現在起至24:00前,已無開往長春的列車,故無法辦理改簽。經與工作人員多次交涉無果,胡先生只能重新購買2張次日去長春的車票。胡先生認為,鐵路公司制定的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鐵路公司制定的鐵路旅客旅行須知第五條“開車之後,旅客可改簽當日其他列車”的格式合同條款無效,並要求鐵路公司退還1月30日自北京至長春的2張火車票款448元。
庭審中,鐵路公司辯稱,其官方網站“中國鐵路12306”公佈了“鐵路旅客出行指南”,詳細規定了旅客購票、改簽、退票等一系列操作方法,同時還在車站、旅客列車車廂等顯著位置張貼了“鐵路旅客旅行須知”,方便廣大旅客知曉,對爭議條款已履行了充分告知義務,且該條款並未減輕一方責任,加重另一方責任,應屬有效。本案的發生是由胡先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作為一名成年人,應當考慮到出行時間正值春運期間,道路車輛人員會顯著多於平常,應為自己預留充足的時間抵達車站,春運期間道路出現擁堵並非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故應自己承擔損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從形式上看,鐵路公司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在官方網站、手機APP、火車站大螢幕等顯著位置將上述改簽政策予以公佈,且胡先生亦表示其知曉相關改簽政策,曾在火車車廂內看到相關內容,故鐵路公司已盡到合理提示及説明義務。從內容上看,該條款係鐵路公司在考慮到自身運力的情形下賦予乘客在開車後可改簽當日其他列車之權利,即在有其他列車且其他列車有餘票之情形下可以改簽,上述約定並未限制、排除廣大乘客之主要權利、亦未加重廣大乘客之責任,保障了大部分乘客之權益。胡先生主張上述條款為無效條款,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胡先生因路途遭遇嚴重堵車而未能按照火車票載明的時間乘坐火車,係因其自身原因導致,非可歸責于鐵路公司的原因,在不具備改簽條件之情形下,鐵路公司未予辦理火車票改簽手續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胡先生的全部訴請。
【法官説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本案中,鐵路公司對列車發車後的改簽規則盡到合理提示和説明義務,且該規則不存在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旅客責任的情形,應屬有效;胡先生因自身原因未準時乘車,鐵路公司未予改簽符合雙方合同約定,胡先生無權主張違約責任。
在此提醒各位旅客,應預留充足的時間抵達車站、完成安檢、檢票進站,尤其是在春運或節假日期間,出行人員車輛顯著增多,容易發生交通擁堵情況,務必提前規劃出行時間,保證準時乘車。發車後雖可改簽當日其他車次,但當其餘車次車票均已售罄的情況下也無法改簽。同時,火車站流量高峰期也應做好相關保障工作,可通過增加安檢通道數量、保證急客通道暢通、提前開始檢票、做好分流工作等措施為旅客準時乘車提供便利,實現車站高效有序運轉。
非因自身原因受傷可要求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劉女士乘坐高鐵從南昌前往北京,列車即將到站時,座位的正上方掉落一個行李箱,正好砸中劉女士的頭部,造成頭部外傷流血。事發後,乘警立即來到事發車廂進行處置,查明行李箱所有人為劉女士前座的乘客小林。列車到站後,劉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醫院就醫,被診斷為顱外傷。劉女士認為鐵路公司未依約履行安全運輸義務,造成自己人身損害,應當賠償損失。經多次協商未果,劉女士將鐵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1129元、交通費36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並將行李箱所有人小林列為第三人。
庭審中,鐵路公司辯稱,砸傷劉女士的行李箱為小林所有,劉女士所受侵害由第三人造成,鐵路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小林述稱,其作為行李箱的所有人,在放置行李時已經盡到了一個普通人合理的注意義務,事故發生後也積極配合處置該事件,劉女士受傷與鐵路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有關,應由鐵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劉女士在乘坐鐵路公司承運的列車過程中發生受傷,並非劉女士本人身體原因或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因,故鐵路公司應就劉女士受傷承擔賠償責任。雖鐵路公司以砸傷劉女士的行李係第三人所有進行抗辯,但不能免除其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鐵路公司負有對旅客行李進行管理的責任和義務。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劉女士受傷情形,法院對此不予支援。法院最終判決鐵路公司賠償劉女士醫療費1129元、交通費367元。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了客運合同中的旅客人身傷亡責任,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旅客劉女士受傷並非其自身的健康原因或過錯造成的,承運人鐵路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各位旅客,安全是乘坐火車出行的首要注意事項,應遵守安全員的引導進行安檢、有序乘車、放置行李,如發生非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自身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傷亡事故時,可向列車承運人主張賠償責任。同時,列車承運方應當進一步加強旅客安全保障工作,對乘車過程中的事故風險點進行排查處理,做好安檢工作杜絕違禁品進站上車,車輛啟動前檢查行李放置情況,完善應急預案並配備應急處置人員,維護好旅客旅途中的安全。
(文中人物均係化名)
(文/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楊晴)